[ 嚴正 ]——(2012-10-29) / 已閱5991次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文簡稱此次修正后的民訴法為新民訴法。新修改的民訴法一大特點就是體現司法高效便民的原則,這點從增加立案調解、設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等可以看出,今天筆者要談的新民訴法中的督促程序也體現這一原則。
一、新民訴法中督促程序的變化。《決定》中涉及督促程序的條文有二條,一條是“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另一條是“五十一、將第一百九十四條改為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從這兩個條文可以看出:
1、法院對于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可以依職權轉為督促程序,前提是當事人沒有爭議。這有利于法院為當事人選擇一個更加便捷的維權途徑,有利于更加高效的配置司法資源。
2、對于支付令失效、適用督促程序不能達到目的的案件,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轉入訴訟程序,當事人明示拒絕的除外。這點有利于法院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也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防止當事人認為事情已經經過法院處理,卻不能得到解決,對司法產生不信任,也有利于解決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紛爭。
3、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的書面異議,法院應進行實質審查。現行民訴法中債務人對支付令的書面異議,只要一經提出,支付令即失效,對于異議理由,法院根本不需要審查,只要有書面異議就成。在實踐中,這點讓支付令流于條文,效用不大。筆者辦理過的支付令案件中,大多數債務人均提出書面異議,理由雖千奇百怪,但也只能做出裁定終結督促程序。這無疑與設立督促程序的初衷相悖,無形中也增加了當事人了訟累,耗費了司法資源。
二、對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進行實質審查可能面臨的問題。
1、法院認定異議成立與否的標準。申請支付令的標準之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無其他債務糾紛,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應當針對該債務本身。而判斷理由是否成立,如何進行審查,這些在現行民訴法中沒有規定,在實踐中也沒有操作經驗,異議成立的標準在新民訴法施行后如何確定應當有所規定。
2、法院對債務人異議審查后的結果。因現行民訴法沒有規定對書面異議進行審查,實踐中也沒有操作過,對于異議成立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裁定書中是否需要闡述法院認定異議理由成立的原因,如果債務人提出證據,法院是否需要對該證據通知當事人質證,有如訴訟程序一樣。如果異議理由不成立,法院是否還需要裁定支付令有效,是否需要闡述理由不成立的原因。這些都是新民訴法施行后可能面臨的問題。
三、適用督促程序案件的救濟途徑。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內如果沒有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支付令,只有失效和有效,沒有效力暫定等上訴一說,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的規定,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不得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間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這個規定也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裁定撤銷原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因此,對于督促程序的救濟途徑,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長主動糾錯這一種。隨著新民訴法的施行,相信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越來越多,因此,對于適用督促程序案件的救濟途徑也應相應的完善。
新民訴法中對督促程序的修改有望改變社會及法院本身對該程序的有關看法,能否更好的配置司法資源,更迅捷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單位: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