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12-11-4) / 已閱25104次
外聘專業人員作用如下:① 提供專業知識、專業技術和專業經驗;② 利用更廣泛的法律資源,處理醫療機構各類法律風險;③分擔和轉移法律風險,幫助管理和消除法律風險。
2、第三方專業人員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醫療機構根據不同需要,適時安排外聘專業人員,采用合適的評估模式了解情況,建立初始信息庫,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3、 外聘專業人員出具風險管理報告
受聘的第三方專業事務所應在《專項服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限內完成法律風險評估,制定風險管理策略,與醫療機構一起實施解決方案并實時監控改進。
七、醫療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流程
法律風險管理流程是醫療機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實際運作的步驟和程序,是以時間為主軸全程管理防范法律風險的工作安排,一般包括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三個階段。
(一)事前管理
事前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實施具體行為之前對可以預見的法律風險發布風險預警并進行防范。比如對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合法性審查、醫療人員執業資質審查、診療活動前的法定義務審查、合同簽訂前對方履約能力的審查等。
風險預警是基于對風險因子的識別與判斷而預先發出的法律風險警示。風險預警可以為法律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提供強有力支持。
事前管理主要由內部職能體系負責,外部支持體系根據實際需要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二)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實施具體行為過程中對可以發生的法律風險發進行防范和控制。如按照診療規范和技術操作規范開展醫療活動、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等。
事中管理由內部職能體系和外部支持體系共同負責。
(三)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是指當醫療機構法律風險既成事實之后,由外部支持體系利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方式對不利后果進行控制和消除。主要方式包括:和解、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和訴訟。
八、結 語
本文所建議的以“內部職能體系為主、外部支持體系為輔”的醫療機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不同于醫療機構內部現有的法律職能體系。現有體系多以醫務處或醫患關系辦公室為主,即使部分醫療機構外聘律師代替了內部總法律顧問的智能,其內、外組織關系也比較松散,難以形成統一協調的運作體系,所以,建立一套以“內部職能體系為主,外部支持體系為輔”的新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非常必要的。
九、附表:參考法律法規
《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1989.11.29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1994.09.01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4.09.01(部分修訂)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1994.09.02(部分修訂)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9.4.1(部分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999.05.01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0.07.01
《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2000.02.21
《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 2000.09.01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2004.06.01
《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2006.06.06
《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2006.06.21
《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2006.08.16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2007.04.06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2007.05.01
《北京地區民營醫療機構管理考核評價標準實施細則》 2007.10
《關于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2007.12.07
《護士條例》2008.05.12
《醫院管理評價指南(2008版)》 2008.05.13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08.12.29
《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2009.01.01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09.05.01
《婦科內鏡診療技術管理規范》2009.11.05
《心室輔助裝置應用技術管理規范》2009.11.13
《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范》2009.11.13
《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范(試行)》2009.11.13
《北京地區醫院管理考核評價標準》及其《實施細則》 2009.8.31
《臨床路徑管理指導原則(試行)》 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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