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弘默 ]——(2012-11-5) / 已閱5993次
以前,人民法院經費一直由各級財政保障,即通常人們所說的“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經1989年最高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1998年中央(中辦法[1998]14號)文件的更替執行,從理論上實現了“收支兩條線”。但在實踐中,各地各級財政根據法院訴訟費的情況確定法院經費保障水平的做法較為普遍。
2007年,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開始實施,法院訴訟費收入下降幅度達到45%~60%,對基層法院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法院造成巨大的經費困擾。
現行經費保障體制運行的積極意義在于:
1.有利于“收支兩條線”的真正實現
從1996年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1999年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到2001年《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法院預算明確由各級財政保障。但實踐中并非如此,在不同程度上出現了實質上的收支掛鉤,以收定支。隨著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開始實施,訴訟費大幅度減少的事實折射出,法院開支獨立于訴訟費收入的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經費保障能力與訴訟費收入之間的絕對正比關系被打破,依靠地方財政返還訴訟費的經費保障模式逐漸喪失了主體地位。
2.提高經費保障能力
近幾年,經過改革與探索,中央、省級財政都大力參與到法院經費保障工作中來,以轉移支付補助金、項目?顡芨兜确绞椒e極彌補地方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經費缺口,使單一的地方財政保障逐漸走向復合的多元保障。多級財政的多渠道供給有效地改變了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對地方財政的完全依賴,提高了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趨近經濟發達地區法院基礎建設水平的能力。
3.促進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的建立
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關于制定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界定了法院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的框架。省、市、自治區紛紛出臺了相應的具體實施措施,使經費保障制度改革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無疑為其連續性、長效性提供了制度保證。
但是,從現實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看,有進一步深化經費保障體制的必要性:多元經費保障體制的建立,切實有效地緩解了基層人民法庭辦案資金短缺的緊張局面,但這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以當地財政支持為基礎的法院經費保障本質屬性,因此現行人民法院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必須要不斷深化。
審判機關利益與地方利益直接關聯,妨礙人民法院司法公正。
審判權是一項國家權力,但在現行經費保障體制下,關系到法院工作能否正常運轉的基礎設施建設、物質裝備條件以及法院干警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其調控權都掌握在同級地方政府手中。同時從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理論上,如果只將國家審判權力交給審判機關行使,而又不承擔保證審判機關獨立行使權力所需經費的義務,則必然造成權力和義務的割裂、錯位,甚至掣肘,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因為種種主客觀因素,法院的這種憲法地位并未得到真正落實,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如當地政府利益的案件時,不得不考慮案件之外的情況和因素。
經費保障地區差異較大,影響審判權的有效行使,F行法院經費保障制度,仍不能擺脫對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地方職權機關及領導對法院工作的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強烈影響。
針對現狀,今后的經費保障制度體制改革中主要應當重點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經費保障制度的重點和難點是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保障問題如何解決,從短期而言,一定要實實在在地解決確定標準的問題,數額要科學、類別要準確。從長遠講,全國法院的經費管理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做預決算,財政部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二,在多元保障體系中,可以借鑒國內外成功的經驗,對保障數額、項目匹配比例、支出功能設計、動態增長系數設定、賬戶的設置使用管理、預算經費追加機制相關程序的設置、經費的撥付管理與監督等逐一進行調研、建模、試驗、定型、推廣。
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深化發展,人民法院的體制改革同樣不可阻擋,我們有理由相信包括法院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在內的所有與中國社會發展方向一致的創新活動,一定能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