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2-11-5) / 已閱6097次
分析關于保護耕地的規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耕地較少,因此保護耕地成為我國土地管理立法的重要內容。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就專設了一章“耕地保護”。保護耕地的主要措施有:
一、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為了防止非農業建設導致耕地減少,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二、實行耕地問題不減少措施,為了確保各個地區耕地問題不減少,《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下令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業務量,進行異地開墾。
三、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家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則是指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域。按照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高產、穩產田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以及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
四、節約使用土地,禁止閑置、荒蕪耕地,《土地管理法》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五、鼓勵合理開發未開發利用的土地,未被開發利用的土地,有的是可以開發的,有的則不宜開發。不能為了增加農用地而去盲目地開發利用未被開發利用的土地。因此,開發利用未被開發利用的土地,必須特別強調“合理”開發。合理開發,就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前提下的開發。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合理開發利用未被開發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六、鼓勵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壞和污染,提高耕地質量,耕地保護不僅要確保耕地的數量,而且還要確保耕地的質量。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要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華麗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同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