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鈞 ]——(2012-11-6) / 已閱13112次
春 風 化 雨 潤 蓓 蕾
--會東縣人民檢察院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紀實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事關社會穩定、祖國前途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和監所部門的干警立足檢察職能,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打擊與維權并重,預防與矯治交融”為基本工作模式,不斷創新機制,扎實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自2010年至今近三年以年來,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共審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人,審查起訴46人,無一錯案發生,準確率100%。
■ 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廣泛開展法制教育宣傳,增強民眾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意識
為了提高檢察干警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維權意識,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部門、公訴部門干警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和相關的法律解釋作為業務學習的重要內容,為切實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奠定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在工作中自覺運用法律法規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時,檢察官們首先重視抓好宣傳工作,檢察官們走上街頭,向群眾大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同時散發宣傳資料,接受法律咨詢。學校校園是未成年人學習成長的一塊重地,為增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意識,預防青少年犯罪,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多次委派分管檢察長、法制副校長到縣城中學、鄉鎮學校向在校師生上法制課,結合法律法規,以生動的現實案例進行宣講,使廣大師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強了法制意識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意識。
■ 充分履行職能作用,實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 專案專辦,慎重辦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為了凸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關懷。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專門配備了政治業務素質高、辦案經驗豐富、工作作風認真細致的三名女檢察官,專門負責辦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女性特有的親和力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辦案中,她們堅持每案必提審,從而詳細了解偵查過程有無刑訊逼供、誘供、有無隱情等特殊情況,杜絕“冤、假、錯、差”案件的發生,同時加強對有無超期羈押等違反程序法情況的審查,堅持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區別對待,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007年4月,會東縣中學高三學生黃某(案發時16歲),因在社會無良人員的帶領下,兩次參與盜竊摩托車,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犯罪提起公訴,承辦該案審查的檢察官接手案件后,以女性特有的愛心來審查此案,承辦人認為,高考臨近,如果黃某被起訴到法院判了刑,那對他將會產生終身的負面影響。為此,該女檢察官不怕多事與辛苦,主動多次與黃某所在學校的班主任、同學聯系,數次提審黃某,與其進行交心溝通。通過了解,黃某在校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均屬良好,黃某也對自己的一時糊涂行為感到悔恨不已。針對黃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在一旁望風,屬從犯,且情節輕微的情形,承辦人提出了酌定不起訴的意見,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對黃某某亦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當年黃某考取外地一所大學,踏上了一條充滿了希望的正確的人生道路。
● 寬嚴相濟,認真貫徹輕緩刑事司法政策。
在審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干警十分注重逮捕必要性審查,慎用逮捕措施,對能修復社會關系的,雙方達成和解的,經審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的案件,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及時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010年9月,梁某(案發時14歲)在與他人在水庫旁游泳玩耍時,與一放牛少女(13歲)相遇,二人便在一起玩耍、打鬧,后來二人追逐到樹林中,梁某將少女壓倒在地,這時,少女的哥哥趕到,正好看見。事后,女方親屬控告梁某對該少女實施強奸。案發后,縣公安局向會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梁某。偵查監督科檢察官經過仔細審查案件后,認為在本案中,雖然受害人指認梁某實施了強奸,但沒有精斑等痕跡物證鑒定結論,且梁某的辯解也與其不一致,事實較為不清,證據之間有一定矛盾。重要的是梁某系剛滿14歲的未成年學生,如作逮捕,將毀其一生。經了解,在公安機關提捕前,當地派出所曾組織雙方調解,但嫌疑人方只愿意賠償對方8000元,受害人方不同意,未能達成和解。對此,案件承辦人向雙方親屬講明利害,耐心做雙方思想工作,提供雙方的溝通平臺,最后,嫌疑人的父親同意賠償受害方16800元,得到了受害人一方的認可與諒解,雙方達成了和解。鑒于本案嫌疑人有悔罪表現,其監護人能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且雙方已達成刑事和解,我們認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決定。
● 關愛未成年人前途命運,充分運用量刑建議權。
在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干警認結合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犯罪性質、情節、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等實際情況,認真審查有無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充分運用量刑建議權,關愛未成年人前途命運。
2012年5月的一個夜晚,會東縣某中學學生劉某某伙同王某某、唐某、繆某某等人將一剛認識的一個女學生帶到旅社住宿時,幾人在打鬧的過程中,劉某某在其余三人的幫助下將該女學生強奸。此案在會東縣公安局提起公訴后,因幾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剛滿14歲的未成年人,檢察院公訴科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女檢察官認真審查了案件,針對犯罪嫌疑人方親屬對受害人方作出了4萬多元的賠償,取得受害人一方的諒解的情況下,本著對未成年人前途命運的關懷,辦案檢察官反復多次與法院法官溝通,充分運用量刑建議權,建議法院對四人作緩刑判決,最后法院采納了承辦人意見,對四人均作出了緩刑判決。同時,辦案檢察官為了避免這些失足少年出來后被同學議論、歧視,不利于身心的成長,還多次與教育部門聯系,提出了改變四未成年人的學習和教育環境的想法,得到了教育部門的認同。檢察官又與孩子的父母溝通,囑咐他們適當改變教育方式和加強監管教育,孩子的父母在表示感激的同時,也表示了要改變過去的一些不合理的教育方式和加強對孩子的管束,目前,該四名少年已回到戶籍所在地,重返了校園,開始新的學習和生活。
■ 發揮檢察職能,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
在辦理各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中,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偵監、公訴干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準確把握“兩個基本”原則,堅持“從重、從快、從嚴”的工作方針,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務求做到“快捕、快訴、快審、快結”,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2012年06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在他人家中,趁無人之際,對正在照顧幼兒的楊某某(13歲)的陰部和胸部等部位進行猥褻并實施奸淫。案發后,公安機關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請逮捕晏某某。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干警審查案件后,發現本案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本案無精斑痕跡物證鑒定結論,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稱涼山州公安局正在進行鑒定的過程當中。而嫌疑人辯解沒有實施強奸行為,而且在撫摸楊某某的陰部和胸部等部位時,楊某某是自愿的,沒有反抗;二是被害人楊某某是在1歲多時被現在的養父母撿拾收養的,戶籍顯示其年齡又在14歲左右,其出生時間可能有誤差超過14歲。這樣的話就可能會導致不能認定晏某某的猥褻兒童罪。如先草率批捕犯罪嫌疑人晏某某,今后的痕跡物證鑒定結論如果不能確定與其有關,強奸罪也不能認定,最終導致錯捕。鑒于此,案件承辦檢察官立即與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聯系,引導其偵查取證,要求他們盡快找到被害人的親生父母,查明被害人的真實年齡,方能證明犯罪,打擊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兩天后,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找到了被害人的親生父母,證實了被害人的真實年齡不滿14歲,會東縣人民檢察院立即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后來,涼山州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得出后,果然不能證明現場痕跡與犯罪嫌疑人晏某某有關。2012年9月,本案已由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會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已于近日開庭審理,等待該實施猥褻兒童犯罪嫌疑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 立足本職,全程介入,積極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
不論是批捕還是公訴部門,從受理案件開始,辦案人員首先牢固樹立“幫教”意識,訊問過程中注重與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根據他們的生理、心理特點,盡量使用親情式、拉家常式的語言,努力營造一種和緩的氛圍,體現辦案人員的司法溫情關懷,有針對性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開啟其心智,喚醒其良知,再通過深入淺出的法律知識講解,促使其真正知法、懂法,最終真心認罪服法。公訴部門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訴的時機,全面剖析導致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問題及社會原因,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危害性進行深刻地反思;指出家長及社會有關部門的教育職責和義務,讓他們今后在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過程中吸取經驗教訓;敦促未成年人的家長、監護人配合政法機關及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矯治、挽救工作,使法庭成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又一陣地。
目前,會東縣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正在積極籌建未成年人法律閱覽室,并打算定期或不定期向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學習簡明讀本和法律法規單行本,提高其法律知識和水平。
● 少年揮刀對至親,監檢教育總關情。
2012年6月15日凌晨,會東縣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慘案,某中學15歲高一在校學生孟某某在家中將自己的親生母親和年僅11歲的妹妹砍死,將其奶奶砍傷,全縣上下議論紛紛、眾說紛紜。
案發后,孟某某于16日被會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會東縣看守所。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會東縣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駐所檢察室的高度重視,監所科的女檢察官們以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本著“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的宗旨,把其作為重點幫教對象,除對孟某某進行入所告知外,還將其提出監室進行專門教育疏導,特別針對他的具體行為進行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講述。在批評孟某某所犯錯誤的同時,鼓勵他認真反省、積極配合相關機關辦案,好好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積極面對以后的生活,爭做有用的人,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彌補所犯下的錯誤,以慰其母和妹妹“在天之靈”。在監所科人員的悉心教育和幫助下,孟某某當即表示,愿意好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教育和改造,爭做有用的人。
● 2012年5月4日,為幫教在押未成年人,五四青年節當天,在會東縣人民檢察院的邀請下,共青團會東縣委員會、縣公安局的領導與會東縣人民檢察院青少年維權崗、公訴科、監所科的青年檢察干警來到會東縣看守所,與在押的失足青少年一同度過節日,并召開了座談會。在座談會上,會東縣人民檢察院分管副檢察長為失足青少年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要求大家回歸社會后戒除不良習慣,積極面對生活。共青團會東縣委員會團干部為失足青少年們詳細介紹了共青團的幫教舉措,為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提供幫助。座談會后,檢察官們向失足青少年們贈送了法律書籍和生活用品,勉勵大家要知法、守法、珍惜生活,還與在押青少年們進行了一對一的幫教,詳細了解他們的成長經歷和在監所里的生活、學習情況,勉勵他們真心悔過,在錯誤中成長,努力為他們緩解心理壓力,幫助他們樹立回歸社會的信心。六名在押未成年犯會后紛紛表示,絕不辜負檢察干警厚望,要自覺遵守監規,服從管教,重新做人,爭取早日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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