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2-11-6) / 已閱8968次
律師是否可以代理申訴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在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時,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在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律師是可以代理民事案件當事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申訴的。可是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為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奏,不屬于審理監督程序,只有申訴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時才能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律師代理申訴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又有些欠妥,比如一些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因為在押不可能親自到法院或檢察機關進行申訴,更不可能到監外去收集證據,這勢必會帶給申訴人欲訴無門的不利后果,而且有些案件會受到時效的限制,有些證據會隨著時間滅失。如果此時律師能參與申訴活動,則有助于增強申訴中司法機關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促進司法機關公正處理申訴,糾正錯誤裁判,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律師也可以通過調查取查、調取證人證言等手段對明顯無理的申訴,進行說服勸其息訴,避免因申請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而導致司法機關工作過于繁重;律師還可以運用自己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熟悉的專業技能為申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申訴人的權益。這些都是作為律師代為申請人進行申訴的一些有利之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會出現一些弊端,比如律師幫助申請人串供、隱蔽、毀滅、偽造證據。律師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請客送禮或行賄等。
律師需要以責任的存在為基礎,才能更好地為申訴人服務。所以《律師法》第六章的法律責任,用十條法條規定了律師的一些相關責任,在有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后,才能更好地規范律師的職責。《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從三部法律的制定時間和法律效力來看,《律師法》在《民法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之后,后法優于前法,所以應當適用《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是可以代理申請人進行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