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甫霖 ]——(2012-11-13) / 已閱8520次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精神和行政審判實踐,針對土地權屬行政案件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方式:1、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法或者部分取消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并恢復到行為作出前的狀態的判決形式,并責令具體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其一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其二是被告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職責;3、判決變更顯示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土地權屬確權行為應當實行有限的合理性審查,標準就是看確權決定是否“顯示公正”,是否合法合理因素;4、采用司法建議方式。司法建議就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法律監督機關或人事處理機關所采取的一種情況說明及相關建議要求方式。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意識、執法行為、執法程序上的缺點和漏洞等提出建議,對推進依法行政起到積極的作用。
司法審查與行政程序被認為是現代行政法的兩大支柱,對土地權屬行政糾紛案件的合法性審查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當法律法規賦予審判機關對土地權屬行政案件予以合法性審查的同時,也就賦予了司法機關的相對自由裁量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權力,有著各自的職能范圍。提高審判員的法律素質及綜合素質,強化公仆意識、大局意識,堅持公正與效率。審判就能為社會服務,為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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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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