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00-11-24) / 已閱77981次
根本違約的概念,對各類嚴重的違約行為作出了準確的概括,盡管它不是一種新的違約形態,但它對違約形態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根本違約將合同后果與合同目的實現結合起來,以此作為確定違約嚴重性的依據,從而為確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奠定了基礎。在一方違約以后,通過根本違約制度限制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對于鼓勵交易、維護市場的秩序和安全等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責任編輯:張學春)
(1)a ③Wallis V.Pratt(1910)ZK.B.1003.
(2)a 阿蒂亞《合同法》第147頁。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3)a Bettini V.Gye(1876) I.Q.B.D.183.
(1)b G.H.Tractal:Remedies for Breach of cantract P364.Clarendenpress,Oxford.1988.
(2)b 阿蒂亞《合同法》第146頁。
(3)b ⑤G.H.Tractal P363.
(4)b Arcos Ltd. V.E.A.Ronanson.Ltd.(1933)A.C.470.
(5)b 阿蒂亞:《合同法》第147頁。
(6)b 董安生《英國商法》第50頁,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7)b 董安生《英國商法》第51頁。
(1)c 陳安:《涉外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第22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1)d 陳安:《涉外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第227頁。
(2)d 陳安:《涉外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第229頁。
(3)d 參見徐炳:《買契法》第311頁,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版。
(4)d 參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條。
(1)e 陳安:《涉外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第228頁。
(1)f 參見蘇惠祥主編:《中國當代合同法議》第227頁。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g G.H.Trattal:Remedies for Breack of Contract P125,138.
(2)g G.H.Tracta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368.
(1)h 參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4條。
(2)h G.H.Tractal: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371.
(3)h 參見美國《合同法重述》2版第22條、237條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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