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恩龍 ]——(2012-11-20) / 已閱7596次
3、對推諉責任、避重就輕的被告人,公訴人可請求法庭將證人或同案人帶入當庭對質訊問,找出其中的矛盾和破綻之處,揭示被告人翻供的不實之處。
(四)法庭辯論是根本
針對被告人提出的翻供理由,公訴人主要圍繞辯護中的矛盾來證明其虛假翻供, 這種矛盾可以是邏輯上的錯誤,也可以是違背基本常識、客觀規律和當時的特定環境。這要求公訴人在法庭辯論過程中要善于運用瞬間的洞察力, 發現并抓住被告方悖逆案件之某個細節的翻供,如果這個細節違背基本常識與邏輯,然后加以駁辯,則可使辯方立論動搖,甚至全線崩潰。對運用現有的證據及上述方法仍不足以定罪的,或者對被告人申請通知的證人變證有疑問但無法當庭查清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理由需要查清的,公訴人可以依據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2項的規定,建議延期審理。待休庭補充偵查后,如果被告人翻供無理,應再次提請開庭,被告人在翻供過程中有犯罪行為的,應依法嚴厲查處。如果被告人翻供理由正當,應當查清事實后,依法妥善處理。
作者單位:子長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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