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鳳祥 ]——(2012-11-22) / 已閱7979次
李某交通肇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檢察院 曾鳳祥 袁興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晚,李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沿某道路行駛,當行至一路段時,因天黑,司機李某對其車前的交通狀況觀察疏忽,撞倒在前方夜間步行的被害人周某(女,81歲),周某倒地后受傷,后周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周某家人不聽醫生勸阻,將周某帶回家中,周某于2011年2月21日在其家中死亡。經司法醫學鑒定,周某因年齡較大,原有慢支肺氣腫、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礎疾病,回家后沒有飲食及接受治療,交通事故致傷后并發感染死亡。經現場勘察,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
二、分歧意見
本案對交通肇事事故責任認定及李某應付民事賠償責任無爭議,但是對李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駕駛機動車輛行駛于道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其對車前路況觀察不力,撞倒在夜間步行的被害人周祥,后致周祥死亡。李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肇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在刑法上因果關系,因此李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雖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司法醫學鑒定書證實,周某因年齡較大,原有慢支肺氣腫、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礎疾病,回家后沒有飲食及接受治療,交通事故致傷后并發感染死亡。周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種的,其死亡原因并不是單純的肇事行為引起的,被害人周祥被撞傷后,本應在醫院治療,但其家人卻不聽醫生勸阻,將其帶回家中,延誤了被害人周祥的治療時間,導致并發感染死亡。根據醫學鑒定,并不能說明周祥的死亡與李某的肇事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認定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首先,不可否認,李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且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本案李某駕駛的車輛撞倒周某是客觀事實,但這一客觀事實是否一定會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答案卻不是唯一的。醫學鑒定證明,周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唯一的,被害人被撞倒并不能必然帶來死亡的結果。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不是刑法上的責任,而是行政責任。認定李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直接采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而是應根據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分析判斷。
其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二是必須有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三是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盡管行為人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如重傷、死亡等,但是如果二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死亡的結果不是肇事行為引起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李某的交通肇事行為與被害人的周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無疑成為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的關鍵。
刑法因果關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多因一果”的因果關系即由數個危害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場合,應該注意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的自然事實,要判斷某種危害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
就本案來看,李某的交通肇事行為可為被害人死亡的誘因之一。本案的復雜情況是由于被害人的提前出院,醫生無法確定被害人周某被撞傷后的的傷情程度。假設周某傷情程度是重傷,那么由于肇事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危險性大,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對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用小,故應認定肇事行為與周某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假設周某傷情程度屬于輕傷或者輕微傷,那么由于肇事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危險性小,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對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用大,故應認定肇事行為與周某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刑法因果關系。
從對周某所作的司法醫學鑒定結論來看,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李某的肇事行為造成周某輕微傷或輕傷后由于被害人沒有接受及時的治療及飲食,使其傷口感染嚴重,且因特殊體質(年齡較大、原有疾病)等原因導致死亡。當然,這僅是筆者對此案情作出的一種推測。
再次,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要求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根據證據推斷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規則,結論準確無疑,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對于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也特別規定了“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根據證據規則,如果認定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對周某的死亡結果負刑事責任,則必須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案中,除有證據證實李某將被害人撞倒之外,并不能夠排除被害人被撞倒會造成輕傷和輕微傷的后果,且醫學鑒定表明死亡結果不是唯一的。因此,認定李某的違章行為一定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