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曉楠 ]——(2012-11-23) / 已閱11289次
關鍵要看兩方面。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要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同時,還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所以說,要認真審查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如借款人與出借人形成默契,故意對夫妻另一方隱瞞真相,則另一方不應向第三人承擔償還責任。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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