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2-11-25) / 已閱4548次
人保部起草的《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兩個方面出現了亮點:一是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生育保險的范疇,這對于今后社會保險全民化是一大推進。二是規定繳納生育保險比例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報人保部備案,這有利于人保部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備案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的運行狀況。
對該征求意見稿筆者認為應在生育保險待遇中增加男職工護理假補貼,需要對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進行修改。
一、在生育保險待遇中列入男職工護理假補貼,這已經在很多省市已經實施,給予該補貼也符合計劃生育所要求的優生優育原則。由于社會的高速發展,大多數工作崗位的人都承受著較大的壓力。女職工產前(產后)抑郁癥又多發于奉子成婚、28歲以上的高齡產婦、產前檢查已確定嬰兒有先天性疾病、生產后發現嬰兒有身體缺陷或者嬰兒出現新生兒并發癥等女職工。女職工在生產初期特別需要家人特別是丈夫的關愛、照顧,給予男職工護理假不僅有利于穩定生產后女職工的情緒,更有利于讓整個家庭開始適應新生兒到來后帶來的一系列變化。
二、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就這一標準而言雖然用人單位對該此有具體的數額,但并非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是按職工的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由于繳納社會保險基數在現階段與職工的實際工資嚴重不符,社保經辦機構及勞動行政部門尚無能力全面稽查。如果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平均基數支付生育津貼,必然會引發一系列的行政復查申請。
為避免出現這一情況,筆者建議將生育津貼標準修改為:按女職工生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如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低于該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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