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艷芬 ]——(2012-11-26) / 已閱12193次
強化外部監督促進公正執法
景縣人民檢察院 王艷芬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執法活動和司法工作的監督。因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既要強化監督意識,依法監督糾正司法領域存在的執法不公正、不規范、不文明等突出問題,促進司法公正,也要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意識,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強化外部監督,是進一步鞏固內部監督成果的重要途徑。內部監督是基礎,外部監督是關鍵。強化對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不僅可以保障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提高辦案質量,而且也能使案件當事人及人民群眾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證。
一、目前對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在我國的現行體制下監督分為: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法律監督、政府專門機關的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而這些監督機構之間職責權限不清,又缺少溝通和協調,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監督機構的威信弱化了我國監督機制的功能,也不適應經濟日益市場化、公權日益擴張化的社會環境。具體表現為:
(一) 無視分權而空談監督。
監督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制約關系,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過分依賴于掌權者的自覺性,而忽視了監督的強制性。我們號召“自覺接受監督”只是一種道義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但被監督者由于手中的權力使然,大多都不愿意接受監督,甚至逃避監督。因此不能過分依賴于被監督者的自覺和主動性。
(二)監督機制還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監督只是一種形式。缺少執行力和有效的責任制。因此一些監督機關也就成了擺設和空職部門。因為我們很少看到平常的監督機制發揮作用,一些腐敗分子的出事,往往總是帶有意處和偶然因素。
(三)監督渠道不夠暢通
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應采取什么樣的程序和形式進行反饋,目前尚缺乏科學合理的措施和簡明快睫的途徑,致使監督程序不明,監督渠道不暢。
(四)社會監督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人民群眾的監督是最有力的、最廣泛的。但我們多數群眾都存在“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思想。沒有主人翁的監督理念。加之一些地方監督舉報渠道不暢通。給一些群眾造成了懼怕心理。而新聞媒體的監督缺少“權力”,有時孤軍無援,時常面臨很大的風險。
(五)權利機關的監督缺乏剛性
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最根本的就是人大監督。但在監督案件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人大何時開始監督現行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整個權力機關監督主要是事后監督、被動監督,在如何具體實施監督方面的規定不詳細,導致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同時,從人大監督案件的范圍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實踐中許多地方人大監督案件的范圍十分寬泛,導致人大監督權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這二者之間關系失衡。
二、強化外部監督應遵循的原則
要科學確立強化外部監督的思路和方法,破除目前對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所面臨的問題,必須遵循以下六項原則:一是廣泛監督原則,把外部監督工作置于黨委、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認真聽取來自檢察機關外部的一切合理化意見建議,廣泛性接受外部監督;二是專門監督原則,在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的同時,建立健全不同層面、不同領域、不同形式的專門監督組織,增強外部監督的針對性;三是依法監督原則,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外部監督工作規則、程序、內容、標準和辦法,使實施監督者按照法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切實增強外部監督的合法性;四是全程監督原則,對監督的內容和事項,堅持事前監督防范、事中監督管理、事后監督處理,提高監督工作質量;五是內外監督相結合原則,以內促外,以外固內,互為滲透,互為補充,形成監督合力;六是公開透明原則,增強監督活動透明度,做到監督內容、程序、途徑、措施和監督結果公開透明。
三、完善對檢察機關外部監督的構想
為保證檢察機關公正廉潔文明執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就要不斷拓展并強化外部監督,因為,權力一旦失去嚴密的監督控制和有效的制約,就會滋生腐敗。那么如何強化對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呢?筆者試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強化人大對檢察權的監督
強化權力機關監督重點要做到:一是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的制度,確保人大對檢察工作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完善對檢察官的選舉和罷免制度。人大要切實強化對檢察人員的考核和監督,真正啟動人大罷免違法失職檢察官的機制,檢察機關也應主動自覺接受人大的執法檢查、評議、質詢和詢問。三是要把個案監督納入法治化軌道,重點明確人大對諸如: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有正當理由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控告,但沒有得到受理的案件,檢察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能存在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明顯
錯誤的案件有監督權。
(二)強化新聞輿論對檢察權的監督
新聞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反映和表達民意的特殊的“權利監督”,可以及時批露權力的問題。為實施“權力監督”的機關提供廣泛的信息,并造成社會輿論的壓力,從而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使問題得以解決。在對檢察權進行監督中應該提倡和保護新聞輿論的監督,強化媒體意識,加強與媒體的聯系,堅持與新聞媒體的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采訪、主動邀請新聞媒體參與宣傳報道等方式使他們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并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媒體的權力,使他們不會面臨風險和打擊報復,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強化人民群眾對檢察權的監督
要不斷拓寬監督渠道,通過設立舉報箱、在網站設立接受監督專欄等方式暢通監督渠道。還要深化檢務公開,把涉及檢察干警廉政、紀律、作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統一匯編,打印成冊,通過走訪、開展法律宣傳等方式,直接發放到群眾手中,使人民群眾對檢察紀律做到心中有數,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并對檢察工作提出意見。強化人民群眾的監督,可以切實加強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不斷增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強化律師對檢察權的監督
要適時邀請律師監督檢察院工作,對律師提出的舉報、批評及建議要及時給予答復或反饋,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通過對律師權利的充分實現,全面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五)強化案件當事人對檢察權的監督
合理訴訟模式的形成,必須使辯方具有較強的對抗控方的能力。為此,要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更多的救濟性權利。如規定在偵查中全面實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并將其作為檢察機關偵查人員訊問的一項義務。同時,逐步建立在做出檢察強制處分決定時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