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喬鐵軍 ]——(2012-11-27) / 已閱5958次
婚姻家庭法關涉夫妻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給予人們更多“意思自治”自由選擇的同時,其具有強烈的身份法色彩,是典型的私法。具體而言,其特殊性就在于將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是人類的原始動物性與社會性、個體需要與社會存在和發展需求之間的一種不可調和而又必須調和的產物。
當今社會人類的物質條件與精神世界極大豐富,促使其不斷為爭取“權利”而斗爭,大到整個社會小到每個家庭,特別是作為社會組成細胞、承擔著經濟與人口繁衍職能的后者,對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提出了更急迫的要求,突出體現在夫妻人身關系方面,內容包括夫妻姓名權、夫妻人身自由權、婚姻住所決定權、生育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等問題。
隨著個性思潮波及人們的思想領域,夫妻人身關系中的姓名權問題引發了較多熱議。即是否傳統私法領域的婚姻家庭法在當今公權干預較多的情況下,其法律屬性正在逐漸被侵蝕,發生了向公法演變的趨勢。對于此,正在引發人們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屬性更深層次的思考。然而從本質上探究,婚姻法是源于民法的,并且因其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而具獨立性,也就是說在民法之外,對婚姻家庭關系發揮其獨特的調整作用,其私法屬性是確定無疑的;氐椒蚱扌彰麢鄦栴}上,我國《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钡诙䲢l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以上規定不僅體現了我國在婚姻家庭領域所倡導的“男女平等”的基本立法指導思想,也是對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執行。通過給與夫妻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決家庭問題的更大空間,以達到家庭和諧則社會和諧的目的。
正如盧梭曾說過:“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弊杂杀厝话殡S著限制,這是一對相輔相成的命題。從來沒有無限制的自由。在任何歷史階段,自由都是伴隨著這樣或那樣的限制,只是其表現形式和效力范圍不同罷了。所以,私法領域中“意思自治”原則也絕不是無邊際的自由。就如反映在夫妻姓名權上的限制一樣,由于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發生變化,家庭的各項功能和家庭文化傳統受到很大沖擊,所以為了保障優秀文化的延續和社會大眾的普遍利益,有讓公法介入的必要。例如我國的《戶口登記條例》和《姓名登記條例(初稿)》規定,內容主要是為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而限制姓名權的范圍、限制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或者規定姓名中不得含有自造字、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和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字等。由此可見,只在私法無法兼顧公益時,公法才發揮其保障規范作用。當然,公法若無完善的規范機制、價值指導,必定會侵犯個體利益,引發社會公眾的不滿,產生不和諧之聲。如《姓名登記條例》中第十三條對姓名不得使用已簡化的繁體字的規定,就已構成對公民姓名權的過度干涉。故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如何衡平兩者關系,仍需進一步深究。
法律雖然有滯后性的缺點,但其生機在于能反映社會現實并及時制定規范進行調整。隨著時代的向前發展,作為私法的婚姻家庭法,其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橐黾彝ビH屬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但卻與市民社會的利益法則不同,其淵源于人倫秩序這一本質的、自然的社會共同體結構,并非目的性利益關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兼具鮮明的“公法”秩序和社會保障、福利屬性。因此,婚姻家庭法在與民法的一般價值體系相一致的同時,堅守著自身固有的特質,即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
婚姻家庭法因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親屬血緣關系)而具有獨立性,并在社會發展中越發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另外,由于其在功能指向上,力求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再加上公權力的廣泛介入調整,時常引發人們對婚姻家庭法的本質屬性的質疑;從根本上說,這是只注重客觀存在,而忽略本質屬性的表現;橐黾彝シ扰c民法的一般價值體系相一致,又堅守自身固有的法則。不能因為現代立法精神普遍指向社會本位,外加過多介入的行政干涉而認為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屬性受到侵蝕,從而演變為公法。這里我們更應該冷靜分析、看待公權力的干預,看到婚姻家庭法下最本質、牢固的私法根基。
北安市人民法院 喬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