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平 ]——(2012-11-29) / 已閱7433次
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種,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某種利益,第三人因此而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合同。它并非一種固有的合同類型,可以存在于各種典型的和非典型的合同中,對提高交易效率、節省訴訟成本、維持現代交易的順利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第三人;利益;合同
自羅馬法上產生契約自由思想的萌芽后,被認為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產物”的合同相對性原則應運而生,并成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理論的一項重要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合同乃雙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相互選擇相互信賴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合同的權利義務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第三人不可涉入其中。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所訂立的合同越來越多的涉及到第三人。為了維護商業經濟的繁榮發展、平衡社會利益與實現社會公正,各國紛紛不再固守古羅馬法“人人不得為他人締約”的法諺,相繼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設定了某種“例外”,而第三人利益合同也成為這些“例外”中的一種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在合同法理論中,以合同是否嚴格貫徹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為標準,將合同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就是合同內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稱“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一種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稱“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其中,“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又稱利他合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也就是學者們常說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履行某種義務,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的受益人并取得直接請求權的合同。這其中包括三方主體:債權人,也稱受諾人、受約人;債務人,也稱承諾人、立約人;第三人,也稱受益人。例如:甲乙約定,由乙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丙為一定給付,并且丙取得對乙的直接履行請求權,這便成立了一個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受益第三人。
也有某些學者將第三人利益合同做狹義的和廣義的之分,廣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向第三人為給付,但第三人有無對債務人的直接履行請求權在所不問,包括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狹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僅指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第三人不僅取得合同當事人為其設定的利益,也取得直接請求權的合同。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第三人因合同之約定而享受利益且享有直接履行請求權的情形。
由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完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三方主體: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第三人的加入使第三人利益合同較之普通合同復雜了許多,它主要有以下特點:1、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也不必通過其代理人來參與合同的訂立,但卻享有合同之利益。例如甲乙約定由乙為丙修繕房屋,丙不必參與甲乙之間合同的訂立過程但卻作為受益第三人享有合同之利益。而且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并不僅限于訂約時既有之人,將來可產生之人如胎兒或設立中的法人亦無不可,只要第三人在行使權利時有權利能力即可。2、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能設定義務。否則也就不能稱之為“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人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否則合同無效。當然這并非說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完全不用承擔任何義務,因為權利不是真空的,任何權利的取得都不是絕對的,都會在一定程度上與義務的承受相伴隨,第三人至少應依誠信原則盡到一定的附隨義務,如協助債務人向其履行、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3、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雖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在債務人不向其履行給付義務時可依合同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和主張違約責任。這一點它和“經由被指令而為交付”不同,后者中的第三人無獨立的請求權。關于“經由被指令而為交付”下文將詳細闡述。4、合同的成立無須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經成立,只要第三人不做出拒絕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享有合同中的權利。當然,第三人有權利拒絕接受該利益,且拒絕后合同當事人無權強迫其接受。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價值
法律的目的在于實現秩序、公平、自由及效率等價值,任何一項法律制度乃至法律規則的建立均是對諸多價值進行利益衡平和利益協調的結果。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同樣因為它有著獨特的制度功能能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價值,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助于實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所謂意思自治,是指個人可以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安森在其著作《合同法》中也寫道:某種意義上說,合同的當事人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他們就可以就其所合意的標的制定所欲的規則,而法律將賦予他們的決定以法律的效力。“合同的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既然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有利益第三人的意思,而且這種意思又不會危害到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就應當賦予當事人的這種行為以法律效力,正如梅因•茨克教授所言“如果雙方當事人真的愿意授予第三人一項訴訟權利,那他們完全可以這么做”。相反,如果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對合同自由的否定,這有悖于傳統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精神。
(二)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應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受益。對某一項法律制度進行評判看其是否有設立和存在的價值時,其是否有效率是一項重要的標準。正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所言“立法就是通過經驗來發現并通過理性來發展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各種行為,使其在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的情況下給予整個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正符合這一標準,它使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為給付從而省略了先向債權人為給付再由債權人向第三人為給付這一中間環節,簡化了“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之間一般的交易程序,避免了標的物的輾轉反復,從而節約了履行費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時,在債務人不及時向第三人履行給付時第三人不必先起訴自己的債務人再由自己的債務人起訴他的債務人,而是第三人可直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這同樣減少了訴訟環節,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消耗,從而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
三、我國關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現行《合同法》中沒有承認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有的學者認為這是關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規定,筆者認為,判斷該條是否是第三人利益條款只要看第三人是否享有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即可。該條雖然認可了合同第三人的存在,但卻未承認第三人的請求權,這完全背離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所以這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條款,而是有的學者主張的“經由被指令而為給付”的規定。我國法律雖然不認可一般意義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在一些單行法的個別條款中承認某些特殊種類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1、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中除了投保人可以成為受益人之外,第三人也可成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賠付金或保險金的請求后應及時作出核定,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未及時履行該義務的,除繼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外,還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第三人可享有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履行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在責任保險中,責任保險合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直接發生第三人的效力,如第49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可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另外《民用航空法》第168條賦予受害人在一定條件下對保險人的直接訴權,保險合同也產生了利他效果。2、運輸合同。在貨運合同中承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依我國合同法分則之規定,在收貨人與托運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收貨人雖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但卻可依托運人與承運人間的貨運合同取得對承運人請求交付貨物的權利。在涉及實際承運人的運輸合同中,實際承運人對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貨物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發貨人可任意向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索賠,即發貨人基于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合同產生了第三人利益。3、信托合同。依《信托法》受益人是在信托合同中享有受益權的人,盡管他不是信托合同的當事人,卻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享受受益權,且如果受托人違反信托,不向受益人支付利益,受益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承擔責任。
(二)我國應建立一般意義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古典法學家一般都認為契約法是一個由眾多規則構成的封閉的法律體系。當歷史向前發展,社會現實發生了變化的時候,契約法必須對現實作出回應,持不斷變更、變化與開放的態度,尤其現代商品交易逐漸由封閉與孤立走向開放和密切,合同越來越多的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因此為了更好的實現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加強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筆者認為我國應在借鑒外國第三人利益合同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完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具體可從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履行請求權、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債權人、債務人的撤銷權等方面將三方主體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予以規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鼓樓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