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2-11-30) / 已閱5984次
如果我們從審判程序本身的微觀角度出發,聯系訴訟程序的價值,還會發現法庭審判具有以下作用:
(一)庭審具有確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內容。從審判角度而言,所謂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正確適用審判程序法,堅持確保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有效參與和法官中立裁斷原則,并使裁判結果從法庭審判過程中及時、合理地產生的一種合理狀態。
(二)庭審具有確保實體公正的作用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實體法公平、正確,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種狀態。但總體而言,公開、科學的法庭審判活動比秘密、反科學審判更有可能產生公正的裁判結果,并使裁判結果符合法定性和權威性的要求,使實體法中抽象的權利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最終實現,因而,法庭審判有利于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三)庭審具有確保形式公正與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
所謂形式公正,是指實體法所確立的規則得以公平適用,其基本要求是“對相同的情況予以相同對待”。同時,干擾獨立審判的一些不合理現象也將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結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實現而得到保持較強的公信度。
(四)庭審具有引導社會公眾遵紀守法教育社會公眾規范自己行為,體現社會主流觀念,維護社會有序發展的作用
在公開審判中,法官通過審判活動支持、鼓勵合法行為,制裁、抵制非法行為,一方面可以體現法律中人民群眾的善惡是非觀念以及社會主流觀念,使人民群眾的集體意志得以實現,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規定,預測種種行為的法律后果。
(五)庭審具有經濟效益的作用
由于現代庭審貫徹了直接言詞原則與程序自治、程序及時標準,在實踐中還推行當庭宣判與提高簡易審判程序適用率的技術性規則,因而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北安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