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2-11-30) / 已閱4636次
離婚時對“私產房”的分割或是處分問題大致是, “私產房”即公民個人可以擁有所有權的房產,如果此房產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獲得包括商品房、集資房、合作建房、購買的房改房、購得二手房等),在無相反財產約定、協議(參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這種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可是涉及 “公產房”如何主張,存在那些權益的有關問題,有的人就不是很明了的。
公產房的所有權不是公民個人,應該講在離婚訴訟中,如符合有關條件,當事人可主張承租權,對此可考慮對照《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決定主張,例如符合以下情況下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如果離婚后沒有房產居住,怎么解決。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3、已購公房的分割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如果取得完全產權,那么根據房產取得的時間可以將公產房作為個人財產或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按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如果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房產的所有權或是承租權,怎么辦?應該來講,這種情況在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對此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第二款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另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北安市人民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