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2-11-30) / 已閱20065次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除此外,村民會議還有權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數量很多的農村或者村民居住很分散的農村,通過挑選一部分村民作為村民代表而組成的議事機構。村民代表會議經過村民會議的授權,可以行使村民會議的職能。
據此,我們可以說,村民會議是每個農村必須設立的議事機構,而村民代表會議不一定,一個村要不要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要根據這個村的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二),公布選民名單。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提前公布選民名單,是給選民一個監督的時間,在此期間,發現問題的話,村民都是可以提出來的,比如張三發現李四不是村集體成員,而且李四沒有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但是卻被登記為選民,此時,張三可以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這里又出現了一個名詞,即“村民選舉委員會”,顧名思義,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是處理村委會選舉的議事機構,由主任和委員組成,這些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上面又出現一個名詞——村民小組會議。許多農村,根據居住的情況或者別的情形,分成幾個組,這些組通過設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本組的重要事務,可以說,村民小組會議是村民小組的權力機構,是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重要組織形式。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三),候選人。
候選人,指的就是有資格被村民選舉為村委會成員的村民。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比如西柏林村,登記的選民一百五十名,每個選民都可以根據候選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提出候選人,提名候選人最根本的是要以全體村民利益為重。年齡滿十八周歲村民,都可以被提名為候選人的。
(四),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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