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宏江 ]——(2012-11-30) / 已閱4383次
(一)夫妻之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的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與婚姻糾紛合并審理的有子女撫養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和對外債權的享有和對外債務分擔糾紛。法律只所以將這三種糾紛納入婚姻糾紛之中一并處理,是因為它們有著相同的法律特征,均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關系,與婚姻關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關系的本質是一種人與人因婚姻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財產共有或約定及債權享有、債務承擔都是基于這種關系而發生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無法律規定的情況或夫妻雙方有所約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雙方共同撫養、共同財產由雙方共有、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一旦婚姻關系解除,這些依附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女子共同撫養、財產共同所有、債務共同分擔的關系必然也要隨之改變,它們不能獨立于婚姻關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間的借貸糾紛完全符合一般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發生在夫妻這樣一對相互間有著特殊身份關系的主體之間。正因為如此,很多人將它與婚姻糾紛揉合在一起并案審理,使得問題變得復雜化。事實上,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與婚姻關系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它是完全獨立于婚姻關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與貸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
(二)夫妻之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的法律異同。
1、夫妻之間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的性質屬于債權。債權的處理,是對債權的確認與保護,夫妻一方行使債權,需要作為債務人的另方為一定的行為才能得以實現,它是相對權,在訴上為給付之訴。
2、婚姻糾紛中涉及的財產分割,因依附于婚姻關系而并案處理,權利的性質屬于所有權。所有權的處理,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確認與保護。夫妻財產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礙對方對分得的財產行使權利,它是絕對權,在訴上為確認之訴。
3、夫妻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處理的客體不同,借貸糾紛處理的客體是屬于債權人一方所有的財產,而財產分割處理的客體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之間借貸糾紛是否有必要與婚姻糾紛并案審理。
1、婚姻糾紛首要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關系,以及與人身關系有必然聯系的子女撫養糾紛和財產分割糾紛,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間借貸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因此,夫妻之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糾紛,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訴訟上應為兩個獨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審理。
2、債權債務糾紛的起訴,是以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為條件,而婚姻糾紛的起訴,則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條件。當婚姻案件訴至法院時,作為債權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尚未到期,合并審理是否合法?此時作為債權人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權就債務借貸糾紛提起訴訟?答案顯而易見是否定的。
3、合并審理有可能導致兩個不同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相互牽制,使債權債務關系與婚姻關系相互影響,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甚至于有可能導致當事人因此離婚不自由。
【作者介紹】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