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平安 ]——(2000-11-5) / 已閱48220次
注釋:
[1]見《教學簡報》1957年第26期鄒世的文章《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探討》。
[2]比洛夫先后在梅德爾堡、吉森、士賓根以及菜比錫各大學擔任民事訴訟法教授,是德國法學界一個學派的首領。該學派反對早期的歷史法學派把德國民事訴訟看作公法的一個獨立支系。比洛夫寫有許多著作,如《關于訴訟程序的答辯和假定的系統(1868年)、《法律和法官》(1885年)《訴訟法學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1900年)。
[3]見日本《民事法學詞典》第1229頁。
[4]日·齋膝秀夫:《民事訴訟法概論》第89頁,1982年版。
[5]科累爾(Kohler,1849─1919),又譯柯勒.1878年任符茨堡大學法學教授。1888年受聘于柏林大學。著述甚豐,幾乎涉獵所有法律部門,尤其著重研究法律史和法律哲學,是有關無形權利法律──專利、版權和商標法的先驅。
[6]普蘭克(Plank,johann julius Wilhelm,1817─1900),德國法學家。曾就讀于格廷根和耶拿大學。在耶拿,他的舅父程序法學專家馬丁(Christoph Martin)對他選擇程序法作為主攻方向有很大影響。普蘭克1839年任格廷根大學講師,授民、刑訴訟法、民法和羅馬法。后任巴塞爾、基爾、慕尼黑、格賴夫斯瓦爾德等大學教授。1895年退休。他以歷史方法對國內民、刑程序法進行比較研究,可謂國內比較程序法大師。
[7]見《民事訴訟法》,安徽法學社印行,第14頁。
[8]瓦赫(Wach Adolf 1843─1926),有人譯為瓦希.德國法學家,民事訴訟和刑法教授。曾在哥尼斯堡,羅斯托克,土賓根和波恩等大學執教。1876年來到萊比錫直至逝世。是萊比錫大學法律的名教授。他的《論帝國民事訴訟法》(波恩1879年版)和《德國民事訴訟手冊》被公認為是進一步處理一切新訴訟程序的基礎。
[9](臺)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六冊《法律學》第317─318頁,商務印書館1971年版。
[10]克列曼:《蘇維埃民事訴訟》第20頁,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11]阿·阿·多勃羅沃里斯基等著《蘇維埃民事訴訟》第42頁,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見(俄)舍爾舍涅維奇《法的一般理論》第568頁,莫斯科1912年版。
[13]《列寧文選》第一卷。
[14]劉家興《民事訴訟教程》,第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
[15](26)陶秉權《試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載《政法論壇》1986年第5期。
[16]柴發邦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第63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7]見石寶山《民事訴訟法》第76頁。
[18](25)江偉、常怡《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載《法學雜志》1984年第1期。
[19]見柴發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第42頁,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
[20]松岡義正《民事訴訟法》第10─30頁。
[21]《法律大辭書》下冊第1526─1527頁。
[22]《法律學》第317─318頁,臺·商務印書館出版。
[23]石寶山《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載《法學季刊》1983年第1期。
[24]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第45頁,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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