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居 ]——(2012-12-4) / 已閱5847次
婚紗攝影店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他人婚紗照做店面形象牌和宣傳欄,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婚紗攝影店店主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同時,應綜合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侵權人的賠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即肖像權使用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對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訴訟請求,應考慮到侵權人已賠禮道歉、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將給第三人合法權利帶來的不利影響等情況進行裁判。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唐某未經原告陳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張婚紗照,用于江蘇省泗洪縣孫園鎮婚紗攝影店宣傳廣告,其中門頭形象牌3張,宣傳欄1張,后被二原告發現。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將該婚紗攝影店注銷工商登記,店面轉讓給他人經營。2012年5底,被告唐某拆下婚紗攝影店形象牌和宣傳欄。2012年6月初,被告唐某和現在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攜帶一些禮品,到二原告處道歉。二原告認為,被告唐某在經營期間未經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紗照作為門面廣告長達數月之久,嚴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權,并在二原告的親戚朋友中引發了一些貶低性評價,給二原告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因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協商未果,二原告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唐某賠償肖像權使用費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請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某賠償原告陳某、夏某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合計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陳某、夏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唐某負擔。
一審判決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息訴服判,均未提出上訴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唐某未經二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紗照做婚紗攝影店形象牌和宣傳欄,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二原告請求的20000元肖像權使用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高,結合被告唐某的侵權行為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酌定被告唐某賠償二原告的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對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應當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訴訟請求,泗洪法院認為,被告唐某原婚紗攝影店已注銷工商登記,店面轉讓給他人經營,其本人已不再經營,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顯然給他人合法權利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且被告唐某已進行了道歉,故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評析】
一、婚紗攝影店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承擔主體
婚紗攝影店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具體責任承擔主體應視婚紗攝影店的性質而定。如果婚紗攝影店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其戶主應當為侵權責任承擔主體;如果婚紗攝影店登記為合伙企業的,應當由所有合伙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婚紗攝影店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婚紗攝影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個體工商戶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作出了具體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本案中,作為個體工商戶戶主的婚紗攝影店店主唐某,其侵權行為被發現后,將店面轉讓給他人經營,戶主登記為他人,由于個體工商戶的侵權責任由戶主本人承擔,具有人身屬性,故他人不需承擔唐某的侵權責任,所以,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應當由唐某個人來承擔。
二、侵犯肖像權損害賠償項目與數額的確定
肖像權中包含著一定經濟利益,未經公民同意,侵權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獲得了一定非法利益,因而侵犯公民肖像權的侵權人應當支付一定的使用費。同時,給肖像權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因而侵權人應支付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對侵犯肖像權的損害賠償項目應區分為肖像權使用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關于肖像權使用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法官應綜合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情節(如侵權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等)、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恰當地運用自由裁量權,來具體確定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數額。在侵權行為情節類似的情況下,肖像權使用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不能脫離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這一地方性影響因素,也不能脫離侵權人的賠償能力這一個性化的實際影響因素。
本案中,對于肖像權使用費的確定,原告方沒有提出可供參照的標準,且肖像權糾紛案件在蘇北農村極為罕見,現實經濟生活中也沒有類似的使用肖像權簽約樣本可供參照,司法實踐中類似判例也較少,這就給案件審理法院的作出合乎法律規定、合乎情理的判決帶來了一定困難。但案件審理法院不能拒絕裁判,在裁判時,考慮到侵犯肖像權5個月的持續時間情節,用于婚紗攝影店宣傳廣告(門頭形象牌3張,宣傳欄1張),應屬于較為嚴重的侵權情況;考慮到侵犯肖像權發生地為蘇北農村的一個小鎮,經濟稍欠發達,肖像權損失的數額的酌定不宜過高;考慮到被告唐某將店面轉讓他人后,從事其他經營又虧本,目前生活較為困難,實際賠償能力較差。故酌定被告唐某按每月700元承擔3500元肖像權使用費,按每月300元承擔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每月1000月共5000元,比較切合被告唐某侵權行為情節、案件審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狀況和侵權人唐某的實際賠償能力。
三、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訴訟請求的處理
對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訴訟請求,應區別對待。如果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訴訟請求能夠較好地撫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又具有可行性,那么法院應支持此項訴訟請求;如果雖然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訴訟請求僅能夠較好地撫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但不具有現實可行性,還可能給他人合法權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法院應不予支持。總之,應綜合考慮侵權人已賠禮道歉、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將給第三人合法權利帶來的不利影響等情況進行裁判。
本案中,對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應當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被告唐某原婚紗攝影店已注銷工商登記,店面轉讓給他人,其本人已不再經營,他人仍經營婚紗攝影,所以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顯然不具有現實可行性,將給他人正常經營活動、營業信譽、營業收入等合法權利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考慮且被告唐某已進行了道歉的具體情況,故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