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2-12-5) / 已閱5681次
濫用專利權的法律分析及認定
商家泉
一、濫用專利權的法律分析及認定:
1、專利權人具有濫用專利權的典型行為:
(1) 濫用專利權進行惡意訴訟、惡意申請實施訴前禁令和財產保全措施等;
(2)對明顯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提起侵權訴訟或投訴;
(3)將非必要專利權納入“專利池”,并進行捆綁許可收費;
(4)故意將國家或行業標準、公知技術注冊為專利,并阻止他人使用;
(5)利用先行專利制度的特點(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進行實質性審查),故意將公知技術申請為專利,在獲得專利權后,惡意提起訴訟;
(6)其他以問題專利或垃圾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或投訴的行為。
2、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具有惡意
(1)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標準申請專利并行使權利的;
(2)專利權人明知某一產品或產品的制造方法系現有技術,卻將之申請專利并行使權利的;
(3)對以存在其他方式的在先使用或在先權利為由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不宜一概認定為專利權人具有惡意。
二、濫用專利權的典型案件分析
(一)袁利中訴揚州通發公司侵犯專利權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提出“消防用球閥”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被授權。2003年8月,原告以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為由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被告在答辯期內就原告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04年8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認為本專利與現有技術1999年7月1日實施的《水暖用內螺紋連接閥門》國家標準相比不具有新穎性,宣告本專利無效。袁利中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維持了審查決定。
在審查決定生效后,原告提出撤訴申請,但被告提出損害賠償反訴,認為原告擔任廠長的吳江市高中壓閥門廠與被告系同業競爭企業,原告作為該廠廠長,基于競爭需要將早已公開的國家標準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申請為實用新型專利權,并起訴被告。原告作為生產、銷售閥門產品企業的負責人,以該專業領域中公知的國家技術標準內容申請專利并以此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明顯存在惡意,使被告為應訴聘請律師參加專利訴訟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被告造成了損害,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處理結果:支持權利濫用觀點
法院認為:原告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以惡意申請并應當被認定自始無效的專利權對被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致使被告在訴訟中遭受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原告賠償被告律師費、無效宣告請求審查費、差旅費等2萬余元。
(二)、北京明日公司訴維納爾公司損害賠償糾紛
1、基本案情:
被告將早已進入公知領域的“熔斷器式隔離開關”系列產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了四項外觀設計專利權。2005年2月,被告起訴原告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原告在答辯期內,申請宣告涉案四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經審查,四項外觀設計專利權均被宣告無效。原告認為,被告利用我國專利授權制度中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在明知涉案專利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凍結了原告的銀行賬戶,影響了原告的生產經營,原告還為此支付了律師費用。被告的行為具有惡意,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處理結果:未支持權利濫用觀點
法院認為:鑒于涉案四項外觀設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維納爾公司在其生產的相關產品的宣傳廣告和宣傳冊中公開了相關外觀設計,而非將其他自由公知設計或已有設計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故據此不能得出被告維納爾公司惡意申請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結論。
鑒于被告在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時,依據的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合法授權的、有效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四項外觀設計專利最終被宣告為無效時,被告也及時申請撤回起訴。
且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性的判斷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指控其生產、制造的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有其他來源,故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涉案專利不符合授權條件而提起侵犯專利權的訴訟并以此方式惡意侵害原告的相關權利,依據不足。
(三)、本田公司訴雙環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原告以被告生產、銷售的“來寶”汽車侵犯了原告CR-V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要求被告:停止生產、銷售該產品;銷毀該產品圖紙、專用設備、模具、專用工具及產品資料;在公開發表承認侵權聲明并向本田公司致歉;賠償原告損失1億元人民幣。 2004年12月,被告以原告專利與在先設計外觀相近似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2006年3月,原告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原告雖提起行政訴訟,但無效決定被維持。
2、處理結果:一審支持了專利權濫用的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其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后,仍然堅持對被告的侵權請求,具有明顯的過錯和惡意性質。遂判決除確認雙環不侵犯本田專利權外,還判決本田公司賠償雙環公司因停產、推遲涉案產品上市時間等造成的損失25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