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12-12-6) / 已閱8491次
[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19頁。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是屬于法官釋明權內容及范圍,屬于民法學理論范疇。當這個規定出臺后,理論界還在對三十五條規定的內容是否屬于法官釋明權義務的范疇進行論證質疑,甚至有的學者直截了當地認為三十五條的內容不屬于法官釋明義務的時候,據筆者所知,在實務方面,在上訴程序中,二審法官面對當事人提出的一審法官未進行訴訟請求變更的告知而違反釋明義務的上訴理由,不得不作出一審法官是否違反釋明義務評判的案例”!咀樱骸墩摲ü俚尼屆鳈唷,http://www.gy.yn.gov.cn/Article/sflt/fglt/200903/13836.html。
[10] A·夏普:《英國內戰時期的政治思想》,朗曼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34頁。轉自程漢大主編:《英國法制史》,齊魯書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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