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文 ]——(2012-12-6) / 已閱14878次
淺淡隱私權的保護
作者:李志文
工作單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隱私權的保護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本文圍繞什么是隱私,什么是隱私權,為什么要保護隱私權,如何保護隱私權展開論述,進而得出侵害隱私權是不應以是否對外“宣揚”、“公布”他人隱私為前提條件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實施了侵權行為,給他人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痛苦,就是侵犯隱私權,就應擔責。同時指出不同的人物,有不同的隱私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相比非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受更多的限制。
[關鍵詞]隱私權 新聞自由 公眾人物 非公眾人物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則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作為一項人格權,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隱私隱瞞權,又稱保密權,即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公民對自己的隱私,不但享有消極隱瞞不用的權利,還同時享有利用的權利,這種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許他人利用。
(3)隱私保護權,即隱私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的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4)隱私支配權,即公司對于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的權利。
(二)隱私權的歷史沿革
隱私觀念的形成,是在人類脫離動物而成為人的時候,從羞恥心而萌發,最早應當是來源于對男女生殖器的差別觀念。早期的人類使用獸皮、麻片、樹皮等天然材料制作成“衣服”,將身體的某些部位(主要是兩性器官)包裹遮蔽起來,這里面實際上反映了一種羞恥觀念,即先民們已開始意識到自己的某些部位是不宜讓他人看到的。在這一階段,人類的隱私意識主要還停留于對兩性器官和性生活的羞恥感,比較原始和單純。但無論如何,“隱私意識萌生的本身就說明了個人希望在社會中保持自己的秘密,與他人保持一定的隔離,以維護內心世界的寧靜”① 的要求。時至今日,這種原始的基本隱私意識也還是人類隱私的重要內容。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由于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從而使隱私的范圍得到了擴張。另一方面,由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高度集權和嚴格等級制度,使不同階級的隱私范圍具有強烈的不平等性,皇帝具有無限的隱私,而最底層的奴隸和平民則除了基本的兩性隱私外,其他隱私則被完全扼殺。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自由、平等、博愛”的人本主義思想深入人心,天賦人權、生來平等的觀念,使人們要求享有平等的個體精神世界的安寧,此時,隱私的觀念得到了極大的擴張,隱私的內容空前豐富起來,不同階層的隱私范圍也相對地平等起來。自然的,要求個人隱私得到法律保護的呼聲開始出現。1890年美國兩位著名法學家沃倫和布蘭戴斯在《哈佛法學評論》第四期上發表了一篇《隱私權》的論文。隱私利益第一次以一種權利的名義被提出。此文面世后,在美國引起了強烈反響,形成了研究隱私權的熱潮,并很快在全美形成了隱私權理論、判例和立法的全面發展。隨著在美國的被確認,隱私權開始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和重視。在歐洲,瑞典成為第一個承認隱私權的國家,1973年的瑞典情報法有了一系列的“避免不適當的暴露個人資料以及侵犯個人隱私”②的規定。在之后的四年內,西德、法國、丹麥等國家紛紛起而效仿。
隱私權不僅被納入許多國家法律的保護范圍,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早在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就在第12條明文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們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也作了幾乎相同的規定。
在中國,對隱私權的真正保護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在近三十年的發展進程中,也就是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其保護呈現出一個總體特點:法律零散、途徑間接、手段脆弱。對隱私權的保護條款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等部門法之中。《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二百五十二條、二百五十三條圍繞憲法做出相應規定;《民法通則》同樣從人格權的角度加以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刑法》更多的是實現對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追究;《民法通則》將隱私權掛靠于名譽權之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分割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實現了對隱私權保護的突破,體現了直接保護的方式,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
二、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博弈
在談到隱私權的保護的時候,我們先對隱私權的另一面新聞自由權(或者說是言論自由權)進行陳述。
(一)新聞自由的闡述
1、新聞自由的概念
新聞自由也被稱為出版自由,隨著現代媒體產業的飛速發展出版自由逐漸被新聞自由一詞所替代。概括地講,新聞自由就是民眾及其他社會組織通過新聞媒體表達自己思想的自由。可見,新聞自由應當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言論自由屬于憲法意義上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和出版等自由),雖然沒有規定新聞自由,但公民享有新聞自由,應當是第三十五條的應有之意——新聞通常出現在出版物中,同時也是實現言論自由的重要方式。
2、新聞自由的價值
新聞自由具體有哪些價值或者作用,在新聞法的發展歷史上有過很多理論,在此不再一一闡述,筆者比較贊同美國新聞法專家T.I愛默生的表現自由價值理論。愛默生于1963年在其專著《憲法修正第一條的一般理論》中指出,表現自由有四個價值:
(1)保障個人自我實現的方法。他認為,人區別于其他動物主要在于精神特征,具有想象能力、洞察能力和感情能力,通過發展上述能力,人找到自己在世界存在的意義和地位。
(2)達到真理的手段。他認為,由于受到感情、偏見、利害支配的影響,人的判斷是脆弱的,往往因為信息和洞察力的不足而受到損害,因此,任何人都難以作出完美的判斷,必須由其他人補充、修正、提煉或者拒絕。表現自由對增進知識和發現真理是最好的方法。
(3)保障社會成員參加國家決策的方法。在愛默生看來,民主統治離不開表現自由,民主的根本原則應該是,社會中的任何個人均擁有形成自己的信念、并將其自由地傳達給他人的權利。由于大部分與社會的生存、福利、進步有關的直接決策都是通過政治過程實現的,表現自由在政治領域的作用更為重要。
(4)維持社會穩定與變化均衡的手段。如果一個社會壓抑言論自由,那么積累的不滿會日益增多,并最終導致爆發,造成社會的不安和危險。而言論及新聞自由會使人們有一個吐露不滿的渠道,減少他們的怨氣,即使社會決策與其個人意見相反,他們也會平靜接受,因為他們得到了“社會準則公正的對待”③。
我們知道,新聞自由從最初的給人們提供發表不同言論的場所,到人們尋找國家治理的手段,到積極主動而有效地干預社會政治生活,甚至成為了一種制度性的權力,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它不僅僅是人們交流信息的載體,更成為現代社會人民行使社會參政權的重要保障。
(二)二種權利的價值沖突
應當說,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進步,新聞自由和隱私權作為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同時從兩個方向各自在不斷發展著。新聞自由權的權能在于監督和揭示社會運行的健康狀況,滿足民眾的知情權,督促政府不斷改善其運行機制,具有主動性、探查性、公開性特征;隱私權的權能則在于保護社會民眾每個個體的與他人無關的私生活,以維護他們生活的平靜和靈魂的安寧,具有被動性、隱蔽性特征。由于這兩種權利的相對性,當它們發展到一定程度,會產生一定的沖突,這是由它們自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可以說,新技術極大推動了通訊和表達的發展,但也預示著對隱私的新的威脅。顯然,倘若媒體把隱私公之于眾,就會加重侵犯隱私所造成的損害,而公眾想要了解他人隱私的胃口,以及媒體想要滿足這種胃口的意愿,都已經大到了空前的程度。瀏覽網絡新聞,可以看到有“小沈陽被離婚”的小道消息,有孫麗挺著大肚子上街被記者偷拍的照片……買東西、吃飯、看病……這些是每個平常人都要從事的活動。如果這些活動也被通過偷拍暴露在公眾的視線下,當事人的損失可能不僅僅是隱私,比隱私更重要的,是其生活的自由和安寧。人各有志,我們無權指責別人選擇什么樣的生活方式,但以告販賣他人隱私,靠給他人帶來痛苦和焦慮為生,法律不應視而不見。這也是保護隱私權的核心理由——新聞自由應受限制。當然,我們也可以肯定在很多時候,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保護是不沖突的,所沖突的,主要是那些涉及隱私侵權及隱私保護之例外部分。
三、隱私權保護的探討
關于隱私的保護,在前面我國隱私權保護現狀中有所描述,在此,筆者試想通過以下幾方面進行論述,共探討。
(一)隱私權侵害的認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說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如何認定“侵害”呢?我們知道,隱私,是當事人不希望被他人知道、干涉、侵入或他人不便知道、干涉、侵入的個人信息、個人私事和個人領域,它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東西,從另一面來說,我們可稱之為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隱私權,則是自然人對自己的這種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作為一種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在審判實踐中,侵害隱私權引起的糾紛主要有:刺探、調查個人情報、資訊,干涉、監視私人活動,侵入、窺視私人領域,擅自公布他人隱私,非法利用他人隱私等。在此,筆者認為,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是不應以是否對外“宣揚”、“公布”他人隱私為前提條件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實施了侵權行為,給他人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痛苦,就是侵犯隱私權,就應擔責。是否對外“宣揚”、“公布”他人隱私,只是法院對損害后果的認定,而不是法定免責事由。
(二)不同的人物,不同的隱私
隱私,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文意識的提高,以及法治建設的進步,才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可以說一個人的隱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因素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與社會接觸程度不同的人,隱私的范圍是不一樣的。按照人與社會牽連程度的不同,我們可將社會上的人可以分為公眾人物和非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是指在社會生活的某一范圍或時段內,被廣為人知或對其所在社會領域有重要影響的成員,如政治人物、演藝體育明星、科學家等等。公眾人物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你在這一地域范圍內是公眾人物,離開了此地也許會不為人所知;在某一段時間內,你是人所共知的公眾人物,而經過時間的流逝,人們也許已經忘卻了你,你不再是公眾人物。
按照社會角色的不同,公眾人物可以分為行政官員和公眾人士。行政官員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具有一定職位、掌控一定權力的人。公眾人士是指在某一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的為眾所周知的非官員人士,比如體育明星、影視歌星、媒體名人等等。這一部分人之所以能被稱為公眾人物,是由于他們的社會影響力足以涵蓋其所在的領域和社區,并進而影響到人們的價值觀,對社會生活同樣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和后果。
在平衡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時,大多數的觀點認為:公眾人物隱私權較之于一般民眾的隱私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為:為滿足公眾知情權,公眾人物的部分隱私權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誠如美國法學家沃倫•弗瑞德曼所說,“公眾人物的事業不僅是他們自己的,也是社會的、公眾的,公眾有權了解他們的事業及與他們的事業有關的個人情況。”下面分別對行政官員和公眾人士隱私權的限制性進行討論。
1、行政官員的隱私權
與行政官員隱私權發生沖突的是大眾的知情權,主要體現為知政權。所謂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對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的活動或有關背景信息進行了解的權利。”④官員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也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權利,包括隱私權。但由于官員肩負更大的社會責任,他們的個人情況包括部分隱私狀況,會影響他們正確行使職責。因此,社會及公眾會對其自身品質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種要求的合理性在于以下幾點理由:
(1)官員自身品質、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其所擔任的公職的威信度。對于官員,肩負著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責,他們自身的學識、道德修養、健康情況、家庭組成、成長經歷、財產狀況等個人情況,對其能否適當履行其公共職責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這些個人情況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密切的聯系,不能被單純的看作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我們很難想象,一個道德敗壞、作風低俗的人能在多大程度上負起對社會的責任,在他履行公職時,能有多大的威信度。
(2)官員的行為對社會風尚的建立起到舉足輕重的表率作用。官員作為社會的管理者,理應屬于社會成員的佼佼者,除了能良好地履行職務之外,他們在業余時間的個人操行,同樣會對周圍的公眾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對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產生作用。
(3)官員從社會得到了回報,這些回報至少包括:社會的普遍尊重、理想抱負的實現、成就感、優厚的物質待遇等⑤。隱私權受到限制,既是其自身的自愿選擇,也是社會所給予的必要限制。
綜上,當官員的個人隱私與國家政治生活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發生聯系時,其部分隱私要接受公眾的知悉,以利于增加國家管理的透明度,加強人民參政議政的可能性。當然,在對官員的隱私權進行必要限制的同時,我們還要看到,并非官員的所有隱私公眾都有權了解,純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如住所、通信秘密、性生活秘密等個人事務,不得對此進行隨意侵擾,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公眾人士的隱私權
公眾人士,又稱公眾形象,指在社會各個領域中卓有成就,因而為公眾普遍知曉的人物,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名人或明星。公眾人士隱私權同行政官員隱私權受限的情況有相似之處,但理由不盡相同。
一個人一旦成為名人,必然會受到人們的關注并常常成為人們談論的焦點,人們往往將自己喜歡的名人視為楷模,并努力了解他們的情況,甚至將他們視為偶像,希望自己將來也能夠成為名人。正是由于大眾的關注,使名人脫離了其作為普通個體的屬性,“只要他們離開自己的生活圈子,進入公共生活領域,參加各種社會活動,都可以成為跟蹤報道的對象。”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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