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英杰 ]——(2012-12-10) / 已閱5403次
[內容提要]
近年來,民間借貸現象在社會上廣為盛行,由于管理不規范,加之高息誘惑,其成為一些人非法謀利工具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債務人由于經營虧損,不堪支付高息,而選擇跑路、自殺等,致大量放貸人利益受損,引發放貸人集訪、集訴等現象,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發展、穩定,民間借貸的規范問題迫切需要立法解決。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相關問題 立法規范 探析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等行業的不斷發展,熱門行業的創業與投資人越來越多,在行業發展過程中,以房地產行業為主的一些民營公司、企業主,在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貸款困難的情況下,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便出現了廣為向民間借貸的現象,且逐漸呈行業化。由于管理不到位以及受利益因素驅使等影響,民間借貸行為成了一些人非法謀利的工具,引發大量糾紛,出現了債務人攜款跑路、自殺,債權人到政府等有關部門上訪、圍堵、控告或到法院集訪、集訴,有的不堪承受損失而自殺,也有的選擇采取違法手段拘禁、綁架甚至殺害債務人等等。這些現象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活動迫切需要加以立法規范。為此,筆者結合當前民間借貸現狀與實際,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其立法規范加以簡要探析,供廣大同仁商榷。
一、民間借貸的現實狀況
當前,民間借貸行為由于管理的不到位,借貸目的與用途較以往發生了本質變化,正由以往的“借錢應急”轉變為“借錢放貸”,社會上出現了大量以“錢生錢”的方法來“空手套白狼”的現象,在高利息的誘惑下,高風險往往被拋在腦后,從普通公民到從事實體經營者乃至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等等,都紛紛加入到放貸的行列。他們中,有的人是用自有資金放貸,而更多的是從親戚、朋友、熟人或在熟人介紹下從他人處低息借款再進行高息放貸,還有的人利用公職等身份從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貸款再高息轉貸;放貸主體由個人逐步向機構化發展,而借貸主體則是向少數人或公司、企業集中;放貸形式呈“滾雪球”模式,利率也節節樊高,一些地方的放貸月利率低的2%—3%,高的5%—7%,有的甚至高達10%、20%以上,民間借貸走向了必然崩盤的高風險狀態。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結合以上情況來看,當前民間借貸活動主要存在以下五個方面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是借貸利率過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面對高利率的實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對民間借貸利率有限制規定,但這些規定只能在進入訴訟環節才能發揮作用,在非訴環節起不到管控作用。
二是放貸主體“轉型”,資金流向過于集中。從實際情況來看,農民、城鎮居民、普通職工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往往是第一手放貸人,他們的錢往往是先放到經過“包裝”的社會無業人員、商人或老板以及善于吹噓的個別國家工作人員或理財、擔保公司等手中,這些人再高息轉手放貸給他人,經過一番倒騰,資金往往流向相對集中的少數人或公司、企業。
三是放貸金額巨大,普遍沒有抵押擔保。從各地處理的案件來看,涉案金額少則數千萬,多者過億,多都沒有抵押擔保,絕大多數的債權都將無法實現,放貸人損失嚴重,無法彌補。
四是借款用途“變味”,權益受損影響穩定。如今的借貸行為,雖然一些資金可能最終流向實體公司、企業,但其間的多次加息轉手行為,最終決定實體公司、企業要為此支付高額利息,直至財空業倒;當他們無力還款而選擇攜款跑路、揮霍浪費或以死了債時,致大量放貸人利益受損,從而引發集訪、集鬧、集訴,甚至打嬴官司拿不到錢,既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也影響到社會的發展和穩定。
五是公職人員參與,嚴重影響形象和工作。從涉案主體來看,不僅放貸人中有國家公職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的主體也出現國家公職人員的身影。放貸人中,他們有的為了獲取利差,低息套取金融信貸資金高利轉貸,涉嫌了高利轉貸犯罪;有的利用身份優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他人款項,數額巨大,涉嫌犯罪;還有為他人借款作擔保,以致成了被告和被執行人等等,致放貸人到其單位鬧事,既影響單位和自身工作開展,也損害了國家和政府的形象。
三、民間借貸的立法規范
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從立法、行政等多渠道、多措施地加以引導、處理和規范。
1、拓寬資金投資渠道,鼓勵引導以資入股。積極為民間閑散資金的投資尋找出路,鼓勵引導中小微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賦予投資者股東權利來提高投資的安全性;也可以在政府機構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或投融資信息平臺,為放貸人、借貸人提供投融資信息服務,形成有供有需有管的陽光下操作信息平臺,幫助有資金而無處投及有需求而無路借的雙方“牽線搭橋”,來構造互利安全的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資金投資風險。
2、降低銀行信貸“門檻”,提高金融服務水平。金融業管理機構應積極探索,如何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運營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業的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金融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助推作用。
3、引導完備借貸手續,趨利避害確保安全。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對民間借貸問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和防范、維權能力,提醒公民放貸要設擔保,警惕高息誘惑。
4、嚴格規范民間借貸,遏制非法經營獲利。通過立法規定“放貸人只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否則行為違法,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約定的利息不予支持,放貸人已收取的利息依法收繳;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另行追究法律責任。”,以此來加大“空手套白狼”的責任和風險,有效限制放貸人不愿、不想、也不敢輕易去借別人的錢來放貸,因為一旦這樣去做,當借貸人不按約履行時,其利息請求不僅不能實現,本金也可能面臨風險,從法律層面有效遏制非法經營行為。
5、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公職人員行為。國家要出臺和完善相關管理規定,細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及其法律后果;要規定公職人員所在單位哪些情況下不得為公職人員出具收入證明;在可以出具證明的情況下,要注明用途,以此來避免公職人員為他人擔保,規制其高息轉貸行為,并通過加強監督和警示教育,教育、引導和規制廣大公職人員不去為、不愿為、不敢為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6、依法加大打擊力度,有效管控借貸行為。公、檢、法等部門應相互配合,加大打擊力度,共同防范民間借貸的異化。人民法院要嚴把立案關,發現有犯罪嫌疑的,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要設立非法集資案件群眾舉報電話或信箱,及時查處舉報案件;還可在公安、檢察院、法院、工商、審計、銀監等部門建立起相關信息共享機制或網絡,以便依法及時掌握相關公司、企業的經營動態,將“非法吸儲”扼殺在萌芽狀態。通過以上措施,來有力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