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守磊 ]——(2012-12-14) / 已閱7691次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案情簡介:2011年9月,陳某駕駛轎車,沿某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某路段,夜間駕車觀察疏忽,汽車左前部將在道路上從事保潔工作的孫某撞倒,造成孫某受傷及車輛損壞,孫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后陳某與孫某家屬簽訂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甲方陳某,乙方孫某,1、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事故人員誤工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肆拾壹萬元整。2、孫某醫療費和救護費由甲方承擔……5、此協議自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字之日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它途徑主張任何權利,此協議簽訂后雙方就本起事故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此滅失。”此后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陳某、孫某分別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家屬在領取肇事司機陳某的賠償金后,又起訴到法院,要求孫某的雇主徐某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分析:該案中涉及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交通事故的侵權法律關系,一種是雇員受害的合同法律關系。對于法律關系的競合,應選擇一種法律關系處理,基于一個損害結果應得到一個賠償。原告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可以選擇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合同之訴。本案原告家屬已經就孫某的死亡以交通事故侵權的方式與肇事車輛駕駛員陳良玉達成了協議,陳某一次性賠償給時新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410000元,侵權人與受害人雙方就本起事故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此滅失。
爭議焦點:本案就雇員因他人侵權造成傷害產生了以下兩種觀點:
一、雇員因他人侵權造成損害的,雇員可以選擇雇主賠償也可以選擇侵權人賠償,這時雇主的賠償責任僅僅是一種替代責任,是法律給予雇員的一種選擇權利,即使雇員選擇了雇主賠償,雇主賠償后也有權利向侵權人追償。實質上本案是上述兩種情況的結合,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陳某、孫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即雇員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擔50%的過錯,應當承擔本起事故損害的一半責任,故雇員向雇主索賠的限額為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雇主可以就其承擔的賠償向侵權人追償。但在本次交通事故后,原告已與肇事車輛駕駛員陳某達成賠償協議,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此滅失,原告向雇主索賠已無法律依據。
二、認為受害方向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主張賠償責任與其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重合,交通事故對方責任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受害人應從對方獲得相應責任的賠償。對受害人因自己的責任所產生的損害,是因其從事雇傭活動遭受的人身損害,依法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因“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活動”而承擔同等責任,受害人因從事雇主安排的在道路上清掃路面工作,并且在夜晚的路面,機動車正常行使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正是因為其工作性質是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活動而承提擔事故同等責任,故害人對自己承擔的部分責任依據其與雇主之間雇傭關系,要雇主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雖與其從事雇主安排的夜晚清掃路面危險工作性質有關聯性,但受害人不注意人身安全,疏于觀察道路狀況,在事故責任中負同等責任,存在重大過失,應減輕雇主責任。故雇主應承擔受害人孫某自己承擔部分的少量份額。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長期司法實踐作出這樣的結論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第二種觀點依據不同法律關系中侵權責任人、雇主及受害人的過錯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有事實法律依據且考慮較為全面,相比較而言,第二種觀點對法律理解適用更為全面、準確,更符合當今司法理念。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