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國平 ]——(2012-12-24) / 已閱4973次
摘要:本文是對第三人侵害債權【1】制度第三人為何要承擔責任的理論探討。債權是一種相對權,不具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應指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履行特定的義務,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義務,而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實現,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字:第三人 侵害債權 理論基礎
一、由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某明星A與甲演出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某日在該公司演出。后作為甲公司競爭對手的乙公司知道該事實,故意制造事故,致使該明星受傷住院,無法參加同甲公司約定的演出,甲公司由此造成重大損失。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故意所為的行為后,能否以乙公司侵害自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在此案件中,明星A與甲公司是合同當事人,甲公司對A享有合同債權,第三人乙公司造成債務人A無法履行其債務,甲公司想讓乙公司承擔侵害其債權的責任,就必須先證明第三人侵害債權需要承擔責任,成立該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何,然后才有該責任要如何承擔的問題。
二、第三人侵害債權的理論基礎
1、債權的不可侵性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債權的情況下,僅僅依靠違約責任并不能保障債權人得到充分的救濟,第三人得到應有的懲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債權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債權,而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債務人無力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具有抗辯事由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故依靠違約責任不足以充分救濟債權人的權利,在特定情況下,應以侵權責任來保護。
其實自古以來就有法諺“權利具不可侵性,必須被所有人尊重”。債權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屬于人權的范疇,應當也具有不可侵性。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債權雖為相對權,而相對權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為權利,則一般人應負不為侵害之消極義務,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則不可不使其負侵權行為之責也。”【2】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認為:“既曰權利,即有不可侵性,債權何獨不然,故侵害債權當然成立侵權行為。”【3】我國著名學者楊立新教授認為,債權作為民事權利,這種不可侵性是法律賦予的,而不是人們臆造的。債權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債的對內效力,也不是指債的對外效力,而是指債權對抗債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4】債權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的最本質來源,只有證明債權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債權才需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債權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
債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會給債權人帶來某種積極的利益,反映著債權人的利益要求。侵害權利系指妨礙權利所保護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為,不僅妨礙現在所享有的利益屬于侵權,而且妨礙將來享有的利益亦屬于侵權。 債權人因債權享有可期待的利益,但實質為財產價值,此財產價值為債權人的一般財產成分,“其表現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流通,并成為雙方當事人一般財產中的資產或負債,減少了債權人的一般財產中的資產,增加了其中的負債,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一般資產負債的應然狀態。”【5】第三人侵害債權,會使債權人的一般財產減少,即會造成可得利益的喪失。故債權雖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該利益,造成債權人的損失,債權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3、債權為相對權,相對權可成侵害對象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不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因為債權是相對權,其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要求特定的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債權,致使債務人無法履約,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得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實際上債權具有相對性,但這僅僅是指債權的對內效力而言的,即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履行特定的義務,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義務,而債權的對外效力則預示著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礙債權的實現,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6】
4、債權不具有公示性對第三人主觀惡意的限制
債權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沒有物權所具有的社會公示性,第三人也無法得知,如果讓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對第三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第三人將會謹于與他人進行經濟交往,勢必也會影響社會交易活動和競爭秩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債權的存在仍去侵害,而其卻不需要承擔責任,則明顯不能體現法律的正義。故針對債權沒有社會公示性,第三人無法從外在表征上得知債權的存在,為充分保障第三人行動之自由,在第三人行動之自由和債權人之債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在構成要件方面加以限制,當第三人主觀上惡意時,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釋:
【1】侵害債權有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的侵害,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二是第三人的侵害,即債之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實施非法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前者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形,后者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形。本文所討論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是指后一種情況。
【2】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2頁。
【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修訂二版,第152頁。
【4】楊立新主編:《侵權責任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第330頁。
【5】孫森焱:《論對于債權之侵權行為》,載于臺灣《法令月刊》,1986年版第5期,第8頁。
【6】參見王文欽著:《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載于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3頁。
(作者單位: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