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文藝 ]——(2012-12-27) / 已閱9756次
注釋:
[1]本文研究的對象是遲延履行利息制度,遲延履行金暫不涉及,只在有關論述中必要的情況下附帶提及。
[2]紀貴仁等:“談執行期間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載《人民司法》1999 年第 7 期。
[3]譚秋桂:《民事執行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0 年出版,第 220 頁。
[4]韓世遠:“遲延履行的理論問題”,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 年第 4 期。
[5]參見吳兆祥、黃年、李予霞:“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應用》2009 年第 17 期。
[6]王建平:“試述執行案件中利息計算中的幾個問題——由原告丁銳兵申請執行被告上海中福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返還保證金糾紛案引出的思考”,載《上海審判實踐》2007 年第 9 期。
[7]蔡釩:“關于雙倍罰息的理解與適用”,載《湖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 年第 2 期。
[8]王建平:“利息判決及其執行疑難問題解析”,載《人民司法》2012 年第 3 期。
作者:黃文藝 最高人民法院
出處:《人民司法》2012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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