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王超 ]——(2013-1-4) / 已閱5486次
(三)對那些購買破產企業資產后不按期和無力付款的單位和個人,由清算組宣告買賣合同無效,沒收預交定金,破產資產重新變賣,或由人民法院下達交還財物通知書或償還債務通知書和裁定書,然后依法強制執行。
(四)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和標準,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建議上級法院調查研究后,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對解除各類型、各個時期的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標準、比例、范圍作以明確界定。
(五)建議上級法院以司法建議的形式,要求各級社會保障部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申報破產債權,明確職工個人帳戶利息滯納金不屬破產債權,申報職工“三金”債權只能計算到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對申報的債權列出清晰的明細表。集體企業破產后,建議其職工也應享受失業救濟制度的保護。
(六)對破產財產出售后的辦證問題,建議制定并落實相關的破產企業優惠政策,對相關稅費應積極協調稅務等征收機關減免,不能協調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關規定,由征收機關按第三順序債權申報,以減輕破產企業的壓力。
(作者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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