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姬天旭 ]——(2013-1-4) / 已閱3936次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公共利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漏洞凸顯,很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后,經常出現行政上不管,司法上無法管的怪現象。正因為如此,通過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來加強我國公共利益監管,就逐漸成了立法者關注和研究的焦點。
為解決公益訴訟發展步履維艱,一直缺乏立法支持的局面,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公益訴訟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就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的現代型訴訟。
我們在確立一項制度的時候,尤其是將自己置身于一個國際大環境下引進與移植一項制度的時候,必須清楚地意識到這項新制度它在世界坐標中的相位以及它未來發展的趨勢與走向。總體上,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對“援引法律維護集體利益”問題仍然保持著十分慎重的態度。圍繞著“出庭資格”和“主體身份”問題的爭議始終未曾平息。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在法律制度上規定了集團訴訟、公民訴訟等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擴大超越個人權利要求的法律訴訟范圍依然充滿了大量法律學上的困難和司法實踐上的困難”。也就是說公益訴訟在兩大法系絕非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樣駕輕就熟,勢如破竹。認清到這一點,對于我國構建公益訴訟制度不無裨益。根據我國現實國情,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應該嚴格遵循下列思路。
首先,應當從立法的層面完善現行的法律。雖然在新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公益訴訟,但這只是一個很籠統的規定,不利于司法實踐。如真對公益訴訟的范圍,本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列舉式的立法式在適用中可操作性強,且這兩種最為典型的公益訴訟類型,社會影響最為強烈,入法勢在必行。那么,這兩種以外的現代性訴訟是否可通過公益訴訟制度來調整呢?以立法之意,本條里的“等”就意味著公益訴訟不僅僅就這兩類。因此就要求我們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案件范圍作進一步解釋說明。使法律可訴性、操作性不斷增強,形成完善的公益訴訟立法。
其次,發展理論,迎接挑戰。理論來自于實踐,理論更應該超越實踐,給實踐以智力支持和精神指導。但是我國的公益訴訟剛剛入法,還處于初始階段,公益訴訟的理論儲備相當不足,無法給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一個明確的指導。因此必須發展公益訴訟的相關理論,迎接新時期賦予法律制度與司法實踐的新挑戰是立法界、司法界、學術界必須重視的問題。
最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改變我國傳統的司法理念,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屬于一個民族特定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文化范疇,是法律觀念和法律文化長期積累和沉淀的產物,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司法理念產生于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之上并受之制約,但是司法理念的發展變化并非與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同步。我國長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在司法上無訴是求,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條件已發生了根本的轉變,而司法理念無形中就相對地滯后了。然而,要迅速改變已經根植于民族思想和行為中的文化傳統并非易事。在當今中國,傳統的法律觀念以及受之支配的司法理念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沖擊,一些現代的法律思想和司法理念如程序正義、程序公正和訴訟效益等都在悄無聲息地滋生和蔓延,這對我國剛剛形成公益訴訟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