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磊 ]——(2013-1-6) / 已閱10033次
社會的變革致使農村社會流動性加劇,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實踐中,鄉鎮司法調解的情況也不容樂觀,民眾的矛盾很難在基層一線化解。隨著我國“訴訟時代”的到來,大量的矛盾涌入法院難以避免,但也應建立合理的矛盾化解分流機制,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調處機制。單純地依靠訴訟解決農村社會的矛盾糾紛既不現實,亦無法維系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司法發展動向不符。“律師費”現象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實屬無奈,我們的矛盾化解分流機制是否出現了阻塞?法律的導向機制是否健全?
(四)法官應學會運用群眾語言,拉近與民眾的距離
法律作為一門很專業的社會科學,內在具有嚴謹的邏輯架構,法言法語成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內的共同語言。農村社會里,由于受生活環境的影響,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不同特色的文化氛圍,法言法語對普通老百姓較為生疏,一般人又“無事不登三寶殿”。 在新形勢下,司法活動一再被推向社會的風口浪尖,部分群眾對當前的司法心存芥蒂,服務的主體與被服務的對象之間的關系一度緊繃。上述現象啟示我們,可以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主動走進人們群眾,積極運用群眾語言為民眾釋疑解惑,努力構建通暢的交流對話機制。法官要主動拉近與民眾的距離,學會運用群眾語言與群眾打交道,將某些生澀枯燥的法律條文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娓娓道來,民眾方能從中獲益。
(作者單位: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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