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 ]——(2013-1-19) / 已閱4934次
【案情】
今年9月初,陳小姐在浦東南市駕校報名學車,并繳納了4400元學費,對方承諾最晚2個月內便可上車學習。不料到了11月底,駕校工作人員突然打來電話,稱近期報名人數太多,學車時間需要延后。上周,她再次接到駕校的電話,對方稱由于明年元旦開始,將實施駕考新規,學習和考試項目都要發生變化,駕校的培訓成本也隨之上升,陳小姐若想繼續學車,必須再補繳1000元。
“等了3個多月,不僅連車都沒碰過,現在竟然還漲價,真是豈有此理!”對于駕校提出的要求,陳小姐表示無法接受,“何況當初我們都簽了合同,中途加價難道不算違約嗎?”
【律師分析】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駕校與學員訂立培訓合同后,雙方應遵守該合同設立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或變更合同,即駕校一方無權擅自提高學費,如駕校未依據培訓合同規定的期限為學員進行培訓,則已構成違約(遲延履行或不履行)。
但這也并意味著駕校無更改學費價格的救濟途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該條款被學界定性為情勢變更條款。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因此駕校如向利用該規則變更學費價格,則首先必須證明成本上升為非商業風險,其次履行該合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也應該請求法院進行變更,駕校無單方變更權。駕校如既不通過法院請求變更學費價格,也不安排學員培訓,則該行為已夠成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提示:上述法律分析僅為本律師對該新聞的法律意見,不得作為任何具體訴訟或非訴訟的依據。如您想對類似案件提起訴訟,請咨詢您律師的法律意見。
作者:俞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