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建剛 ]——(2013-1-23) / 已閱7796次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亦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據此,房產轉讓人負有將所售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的義務,受讓人享有要求將所購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移轉給自己的權利。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轉讓人為登記的名義權利人,但受讓人為實質權利人的,可以請求將土地使用權變更至自己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節選
上訴人(原審原告):信達西安辦事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中冷庫。
原審被告: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
上訴人信達西安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西安辦)與被上訴人安中冷庫 (以下簡稱中轉冷庫),原審被告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糧油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作出(2007)陜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信達西安辦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金劍鋒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殷媛、潘勇鋒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趙穗軍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糧油公司與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以下簡稱陜西中行)簽訂編號為2003年陜中營借字022號《人民幣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糧油公司向陜西中行借款256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31%,由中轉冷庫提供抵押擔保。如糧油公司未按約定期限還款,逾期部分按每日萬分之2.1計收利息。逾期利率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同日,中轉冷庫與陜西中行簽訂了編號為2003年陜中營抵字022號《抵押合同》,中轉冷庫以其 44.46畝土地使用權作價4106.55萬元為糧油公司256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第二條約定,借款合同雙方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的,除增加借款金額之外,無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應按照變更后的債權范圍承擔擔保責任。借款合同雙方未經抵押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額的,抵押人仍在原借款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抵押權人將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物繼續擔保,該債權優先受償。同年3月17日,陜西中行向糧油公司發放貸款2560萬元,糧油公司清償了在陜西中行的舊貸款。2003年3月28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就中轉冷庫同意繼續用土地及地面建筑物進行貸款抵押的致函作了批復,該批復稱:“你單位報來《關于同意繼續用土地及地面建筑物進行貸款抵押的函》及你單位與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簽訂的編號為2003年陜中營抵字022號抵押合同、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與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簽訂的編號為2003年陜中營借字022號人民幣借款合同等附件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研究,同意你單位以位于西安市未央區辛家廟土地使用權在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設定抵押,為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提供擔保,貸款2560萬元整,抵押期限為自登記之日起12個月,抵押證件為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西未國用 [2001]字第29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有關規定,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不得轉讓。”
2004年6月25日,陜西中行與信達西安辦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陜西中行將其對糧油公司享有的2560萬債權及從權利轉讓給了信達西安辦。同年11月10日,陜西中行和信達西安辦在《陜西日報》刊登“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向糧油公司通知了債權轉讓的事宜,同時受讓人信達西安辦向糧油公司主張了權利。2006年6月18日,信達西安辦又在《陜西日報》刊登公告,向糧油公司主張權利。
原審法院另查明,中轉冷庫提供的 44.466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中,有 13.265畝為中轉冷庫的福利區,即職工住宅區。該宗土地使用證號為西未國用 (2000)字第979號。
糧油公司與中轉冷庫未履行還款義務,信達西安辦向陜西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糧油公司清償借款本金2560萬元及利息7 046 315.64元(計算至2006年9月 20日),中轉冷庫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擔保責任,信達西安辦對中轉冷庫提供的抵押物處置價款優先受償,糧油公司與中轉冷庫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糧油公司與陜西中行簽訂的編號2003年陜中營借字 022號《人民幣借款合同》及陜西中行與信達西安辦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糧油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轉冷庫與陜西中行簽訂的編號為2003年陜中營抵字 022號《抵押合同》,除中轉冷庫提供的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13.265畝土地使用權因存在爭議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的規定無效外,其余部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的規定,應為有效。中轉冷庫應按抵押合同中有效部分的約定,對糧油公司所欠債務依法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造成部分抵押無效,因陜西中行和中轉冷庫均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抵押人中轉冷庫在抵押權人信達西安辦對有效抵押部分實現抵押權后,對糧油公司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糧油公司2560萬元的借款期限屆滿日為2004年3月16日,訴訟時效的屆滿日為2006年3月16日。信達西安辦受讓該債權后,分別于2004年 11月10日、2006年6月18日在《陜西日報》刊登催收公告,向糧油公司主張了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的規定,本案借款的訴訟時效因債權人信達西安辦主張權利發生中斷,故糧油公司關于本案借款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借款雖系借新還舊,但根據2003年3月28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給中轉冷庫“關于房地產抵押登記展期的批復”證明,中轉冷庫持有糧油公司與陜西中行簽訂的2003年陜中營借字022號“借新還舊”的借款合同,由此證明其知道本案借款系“借新還舊”,故中轉冷庫辯稱其不知道本案借款系“借新還舊”與事實不符,其主張抵押擔保無效,應免除其擔保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給中轉冷庫抵押登記展期的批復中載明抵押期限自登記之日起12個月,期限屆滿后,中轉冷庫再未續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中轉冷庫關于抵押期限屆滿后未辦展期,抵押無效的抗辯理由亦不能成立。本案所涉及的抵押物,除中轉冷庫提供的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13.265畝土地使用權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無效外,中轉冷庫對西未國用(2001)字第29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 31.201畝土地使用權獨自享有,本案抵押物不存在共有的問題,故中轉冷庫關于抵押擔保未經共有人同意而無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亦與事實不符,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雖然信達西安辦兩次報紙公告沒有中轉冷庫的名稱,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因本案債權并未消滅,故信達西安辦的抵押權依然存在。綜上,中轉冷庫主張抵押擔保無效,請求免除擔保責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該院判決如下:一、陜西中行與糧油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03年陜中營借字022號《人民幣借款合同》及陜西中行與信達西安辦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有效;陜西中行與中轉冷庫簽訂的編號為2003年陜中營抵字022號《抵押合同》中,除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土地證項下的13.265畝土地使用權抵押無效外,其余部分有效;二、糧油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信達西安辦償還借款本金2560萬人民幣及利息(借款合同期內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逾期部分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至給付之日);三、糧油公司不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信達西安辦有權就中轉冷庫提供的抵押物西未國用(2001)字第29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 31.201畝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四、上述二、三項給付義務執行完畢后,如信達西安辦仍有部分債權未受清償,中轉冷庫對糧油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五、中轉冷庫履行擔保義務后,有權向糧油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6 621元,保全費81 616元,由糧油公司承擔。
信達西安辦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信達西安辦對西未國用(2000)字979號土地證項下的13.265畝土地使用權享有合法的抵押權。根據《擔保法》之規定,當事人完全可以對在其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只要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完成抵押物登記,該抵押權就是合法有效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合法有效的抵押權并不能任意推翻。原債權銀行與中轉冷庫簽訂了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又于同年3月28日在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登記機構核發了市國土房管發(2003)109號抵押批復,信達西安辦與中轉冷庫簽訂了抵押合同,又依法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雙方行為完全符合《擔保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信達西安辦對上述土地使用權享有的抵押權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西未國用 (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中轉冷庫享有,并不存在權屬爭議。信達西安辦出示的多份證據足以證明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屬于中轉冷庫享有,該幅土地使用權權屬清楚,并無任何爭議,中轉冷庫完全有權利在其上設定抵押權,一審認定上述土地使用權系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是適用法律錯誤。(三)一審法院僅以抵押土地上先前已有職工住宅為由即認定上訴人享有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存在爭議,明顯證據不足。中轉冷庫用以抵押的13.265畝土地,在1992年即已經陜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門批準,集資建了三棟職工家屬樓共計46戶,并于2001年5月9日領取了房產證,但土地性質仍為劃撥土地,在此情況下中轉冷庫以該土地使用權設定了抵押,一審判決據此即認定信達西安辦享有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存在爭議而認為抵押權無效,該認定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擔保法》所指的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僅指雙方對使用權有爭議,正由司法部門或者行政部門進行解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該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爭議正由相關部門處理,因此法律不允許此種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本案中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從檔案中看在中轉冷庫名下,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中轉冷庫就該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雖中轉冷庫職工在該土地上建有住宅,但并不能以此否定上訴人已經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抵押權,因此一審判決信達西安辦抵押權部分無效明顯證據不足。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對西未國用 (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享有的抵押權合法有效。請求:1.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陜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三、四項,改判確認信達西安辦對中轉冷庫抵押的兩宗土地均享有抵押權,中轉冷庫應承擔擔保責任,信達西安辦有權處置中轉冷庫享有的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西未國用(2001)字第29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從抵押物處置價款中優先受償。2.由糧油公司和中轉冷庫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中轉冷庫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得當,依法應當維持,請求駁回信達西安辦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一)西未國用 (2000)字第979號土地證項下的13.265畝土地抵押無效。信達西安辦一審沒有出示他項權利證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抵押合同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中轉冷庫為解決職工住宅樓問題,于 92年9月8日貸資蓋樓,經省經貿委 (1992)349號文件批準,并報省紀委、省建行、市規劃局、市房地局、市土地局等有關部門備案,共46戶職工在2001年5月9日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產權界定為私有。一審庭審中,信達西安辦承認其在辦理抵押時去現場查看過,知道有三幢職工家屬集資樓共有人。本案土地抵押沒有經過共有人同意,抵押行為無效。(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得當,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存在嚴重的權屬問題。首先,46戶職工辦理房產證在先,抵押行為在后。46戶職工于2001年5月9日在西安市房產管理局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46產房屋所有權人享有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 13.265畝地的使用權;其次,國家政策沒有關于國家職工集資房和國有土地大證分割的政策,故中轉冷庫無法辦理;再次,信達西安辦知道抵押土地上有三幢職工集資樓,職工辦理合法有效的房產證,還置法律于不顧,于2003年3月28日行使抵押無效行為。即使信達西安辦對抵押物的所有權狀態不知,也不能取得抵押權。(三)信達西安辦在該案中有嚴重過錯,應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原債權銀行在辦理抵押時,明知抵押物上有三幢職工集資樓,46戶職工有房產證,明知抵押土地存在所有權、使用權不明問題,強行辦理無效抵押合同。信達西安辦作為專業機構應當自行承擔法律后果。抵押登記期滿未辦理展期,抵押已無效。信達西安辦起訴中轉冷庫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根據《物權法》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抵押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兩塊抵押土地信達西安辦沒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都不應當保護。(四)信達西安辦明知抵押權無效,又申請法院查封原抵押的土地,該土地上持有房產的 46戶職工,幾百名家屬強烈不滿,要上訪反映,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定和諧。
原審被告糧油公司陳述稱:(一)信達西安辦一審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沒有依據支持。信達西安辦要求糧油公司償還借款2560萬元沒有依據。(二)抵押行為無效,中轉冷庫不承擔擔保責任。辦理借款合同時,原債權銀行已明知糧油公司無力償還借款,而嚴重違反商業法的有關規定,讓糧油公司拿著空白抵押合同找中轉冷庫蓋章。抵押合同是蓋完章后,銀行才填寫的內容,中轉冷庫根本不知是借新還舊。原債權銀行始終沒有和中轉冷庫見面商談合同,中轉冷庫是獨立法人從未給糧油公司授權。抵押行為未經共有人許可,是無效行為。抵押已過期限,未辦理展期,應失效。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信達西安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不應當保護。(三)糧油公司貸款是計劃經濟時期為完成國家下達外匯指標任務,屬于政策性掛賬虧損。糧油公司已經處于資不抵債的破產狀況。信達西安辦對糧油公司財務經營狀況清楚,簽訂借款合同中存在嚴重過錯,應當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本院經二審審理,除認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西未國用(2000)字第 979號土地上有職工住宅樓,其中46戶職工持有西安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填發日期部分為2001年5月21日,部分為5月22日,房產所有權證中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下標時間為2001年5月9日。中轉冷庫與陜西中行簽訂的2003年陜中營抵字022號《抵押合同》第五條“抵押財產”中約定:“抵押財產凈值為人民幣4106.55萬元,有關情況詳見抵押財產清單”,該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中載明“抵押財產名稱”為“土地、房產”。西安市房屋管理局2008年7月18日出具《關于安中冷庫土地權抵押登記的復函》(市房函[2008]101號),載明:“經核實,安中冷庫西未國用(2000)字第 979號、西未國用(2001)字第29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我局辦理過抵押登記手續,初次登記時間為2001年3月6日,展期登記時間為2003年3月28日。以上兩塊土地證載用途為倉儲用地。”“在2002年機構改革以前,市房產局與市土地局都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業務。市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時,暫存土地使用證原件,直至抵押登記注銷。機構改革以后,兩局合并,經局領導研究,兩局合并之前原房產局辦理的抵押登記業務,作為遺留問題,由產權市場處辦理展期和注銷登記。按照該決定,兩局合并以后,市場處辦理的抵押登記業務都是原來的遺留問題,登記備案證明抄送地籍地政處、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和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2005年機構改革后,兩局分設,該遺留問題仍由我局辦理。”“安中冷庫所建房屋產權登記總共有三處,其中兩處為職工住宅,證號為1150112018-15-19、 1150112018-15-3,已房改分戶,發證日期為1998年9月;一處為辦公,證號為 1150112018-15-2,發證日期為1998年9月,提交的土地證為:未國用(95)字 1321#、1322#。三處房產登記均看不出與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土地證有關聯。”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所存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土地檔案中土地登記審批表顯示該宗土地“申報建筑物權屬”為“本單位所有”,“建筑物類型”為“平房、樓房”,“土地用途”為“倉儲”,并載明“該宗地由安中冷庫使用,持有未國用(1995)字第132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載土地面積為11 236.59平方米。經未央區土地局地籍調查,土地面積為 13.265畝,用途為住宅。注銷原頒發的未國用(1995)字第132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意換發新證”。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是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效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7年10月27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局1992年 3月8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權利合一原則是我國房地產權屬的一貫原則。房產轉讓人負有將所售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的義務,受讓人享有要求將所購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移轉給自己的權利。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轉讓人為登記的名義權利人,但受讓人為實質權利人,可以請求將土地使用權變更至自己名下。
陜中營抵字022號《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抵押物名稱為“土地、房產”,中轉冷庫 2003年向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送的也為《關于同意繼續用土地及地面建筑物進行貸款抵押的函》。因此,雖然抵押登記只針對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視為當事人約定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筑物所有權一并抵押。然而地上建筑物中職工住宅樓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購房職工所有,中轉冷庫并無權利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抵押合同未經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購房職工追認;且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土地使用權證書中已經標明該宗土地上存有地上建筑物,并標明為中轉冷庫的福利區,地上建筑物中職工住宅樓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至購房職工名下,而原債權銀行卻未查明地上建筑物實際權屬即接受抵押,也存在過錯,因此抵押合同無效,依據該合同設立的抵押權也相應無效。
本案中職工住宅樓雖然沒有占用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全部13.265畝土地,但于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無效及于該宗土地全部,西未國用(2000)字第9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無效。信達西安辦關于其對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關于造成該部分抵押無效,陜西中行和中轉冷庫均有過錯,中轉冷庫在信達西安辦對有效抵押部分實現抵押權后,對糧油公司仍不能清償的部分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認定正確,但其關于中轉冷庫就此承擔三分之一賠償責任的比例認定偏低。雖然陜西中行對造成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無效的后果存在過錯,但中轉冷庫的無權處分行為亦是導致抵押無效的主要原因,因此,本院將中轉冷庫上述賠償責任比例調整為二分之一。
綜上,原審判決除對中轉冷庫承擔賠償責任比例認定偏低以外,其余部分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陜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五項;
二、變更上述判決主文第四項為“上述二、三項給付義務執行完畢后,如信達西安辦事處仍有部分債權未受清償,安中冷庫對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一審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按照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02 515.79元,由上訴人信達西安辦事處承擔68 343.86元,被上訴人安中冷庫承擔 34 171.9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北京律師陳建剛(13381367825)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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