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斯琴巴依爾 ]——(2013-1-28) / 已閱7267次
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位于我省河西走廊西段的南北側,是一個以蒙古族為主體民族的自治縣。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基層檢察機關應當充分認清形勢,正確審視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面對新形勢,努力尋求突破與提高,彰顯地方特色,才能給工作注入生機與活力,使少數民族地區檢察事業跟上時代的步伐,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此,筆者結合本地檢察工作實際,就如何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檢察工作創新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作淺顯的探究。
一、民族地區檢察機關面臨的形勢和挑戰
(一)黨和人民對檢察機關的期盼越來越高。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化建設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日益增強,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檢察機關只有用科學發展觀統攬、檢驗和衡量檢察工作,不斷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理念,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才能不辜負黨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讓黨和人民滿意。
(二)形勢的發展對檢察機關的要求越來越高。 穩定的社會環境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也是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履行職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挑戰,為此,如何立足檢察職能,更好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已成為當前檢察機關特別是民族基層檢察院應當致力思考并勇于實踐的重要課題。
(三)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對檢察機關的要求越來越高。經過近幾年的“嚴打”斗爭和集中整治,少數民族地區的治安形勢大為改觀。但當前影響民族地區穩定的因素不容樂觀,治安形勢仍然嚴峻。近年來隨著肅北經濟發展提速,流動人口大副涌入,刑事案件有所抬頭,“兩搶一盜”等多發性侵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在一些偏遠鄉鎮還有較大幅度反彈;職務犯罪也日漸呈現出高智能犯罪、集團犯罪的趨勢;司法不公問題在一定范圍依然存在,引發不和諧問題的消極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發生在城鎮鄉村的主要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退木還草,土地承包,拆遷安置,土地征用補償,就業安置,礦山糾紛及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糾紛較多,有激化的可能,所以說影響和諧穩定的因素任然存在,切不可掉以輕心。
二、民族地區檢察機關發展的瓶頸與制約因素
(一)檢察機關基礎業務薄弱。主要突出的問題是少數民族地區檢察機關有相當數量的干警公正、高效監督意識不強,監督水平不高,監督手段不多,監督力度不夠,嚴重制約了訴訟監督工作的開展;職務犯罪查處力度不夠,偵查水平低,科技含量少,懲治腐敗工作徘徊不前。
(二)人才短缺。缺乏偵查、公訴、計算機方面的專業人才,由于受地方條件限制,引進高學歷的法律專業人才十分困難;肅北縣院現有編制19名,實有人數15名,雖然近五年來每年都有招錄人員進入,但由于自然條件艱苦,每年都有流出人員,尤其是高素質人才進不來,留不住,具有辦案資格人員逐年減少,辦案力量嚴重不足。
(三)隊伍整體素能不高。干警的文化專業結構不合理,肅北縣院目前只有1名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其他大多干警原有文化基礎較差,沒有系統受過專業技能教育。而進行多年的學歷教育旨在拿文憑,文憑與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由于缺乏系統的專業培訓,沒有進行正規有效的教育和引導,導致執法手段單一,執法方法比較簡單,經驗化現象突出;個別干警思想空虛,不思進取,安于現狀,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工作業績平庸。
(四)管理機制不規范。在隊伍管理、機關建設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與檢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辦案、監督制約方面的運行過程中,人的主觀因素較重,隨意性較大,缺乏一套科學、嚴謹的規范化管理機制。
(五)基層檢察機關保障不夠有力。目前檢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的領導體制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作為少數民族地區基層檢察機關來講,一方面嚴格要求不能吃“雜糧”,而另一方面又不能保證吃飽“皇糧”。辦公條件差,裝備落后,辦案經費困難的現象十分突出。干警政治生活待遇落實差,不少中層干部因為受職數限制,無法解決職級待遇,與經歷相似的其他行政干部相比職級待遇福利收入差了一截,影響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民族地區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思路
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舉措、隊伍要有新氣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要求,立足于本地工作實際,勇于面對機遇 和挑戰,有針對性地采取強硬措施,克服各種制約因素,著力實現工作的創新與發展。
(一)找準工作重心。院領導班子特別是檢察長要帶好頭,增強履職能力、服務全黨大局的政治責任感,以“不須揚鞭自奮蹄”的工作熱情,把心思放到干實事,抓落實,解決實際問題上,要針對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尋找對策,高起點定位,高標準要求,從中理出既符合檢察工作發展規律又適合本院工作實際并富有創新精神的工作思路,從而在全院構筑凝心聚力、開拓創新的工作平臺。
(二)創出工作特色和品牌。將上級院的精神同本地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認真分析工作現狀,在影響和制約發展的關節上做文章,尋求工作的突破與提高。肅北縣院雖然院小案少,但按照“一院一優,一院一特”的工作原則,劣勢也可以變為優勢,做到業務工作的進步要在工作力度、辦案質量上有所體現,要有幾項工作取得明顯進步,各業務條線的工作要有一到兩個方面取得明顯進步,在全市檢察系統位次前移,爭取使一兩項檢察工作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國檢察系統有影響力。如案件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是涉及到檢察工作的整體、檢察事業的全局的問題,我們可以針對案件較少的實際,在案件質量上下功夫,確保案件準確率100%,使所辦理的每起案件捕的準,訴的出,判的了,成為“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近年來,我們在隊伍建設、檢務保障、科技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工作成績顯著,得到了縣委和上級院的肯定,獲得了不少榮譽,在這方面還有大量的潛力可挖。民族地區檢察院只有結合本院實際,傾注心力“抓亮點、創特色、塑品牌、重效果”,使強項更優、弱項變強,以點帶面,以難帶易,推動業務亮點的樹立,才能帶動全院各項工作邁上新的臺階。
(三)全面實行規范化管理機制。規范化管理對于確保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力維護社會穩定,樹立嚴肅的執法權威和執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民族地區的檢察機關一定要審時度勢,在管理方法上創新,以管理促隊伍,以管理促辦案,以管理促效率。一是要把制度建設作為開展正規化管理活動的重要環節,對現有的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全面的檢查和總結,該堅持的要堅持,該修訂的要修訂,該完善的要完善,并針對當前檢察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對檢察隊伍實行正規化管理的制度體系。要著力抓好制度的落實,堅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管權,努力把規章制度轉化為工作秩序。二是要認真抓好工作目標推進工作。要從工作實際出發,以上級院下發的績效考核辦法為主體,進一步深化工作目標考評制度,制定和完善具體的考評內容、考評標準和科學的考評辦法,堅持日常考評和定期考評相結合,將考評結果作為評價檢察干警工作的重要標準和提級任職的重要依據。三是要切實加強隊伍作風建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健全檢察干警執法檔案和廉政檔案,加強對檢察干警執法活動和廉政勤政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干警執行工作紀律的考核。四是要通過認真總結近幾年檢察改革的基本經驗,吸取先進兄弟縣市院好的做法,對現有的工作模式、運行機制全面認真加以審視,從辦案工作、隊伍管理、機關建設、監督制約和保障機制六個方面進行規范化建設,從而全面增強檢察工作的活力和發展后勁,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提升各項工作的層次和水平。
(四)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能和管理水平。牢固樹立“建院先育人”的思想,切實把創建“學習型”活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對教育培訓的投入力度,積極開展創建“學習型”活動,通過強化崗位培訓、崗位輪換等方式培養專業骨干和一專多能的人才。充分調動現有人才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盤活人力資源,使不同的人才在績效管理體系中合理流動,最終與最適合的崗位相匹配。提高“人才資源”的管理水平,認真總結和完善競爭上崗和雙向選擇機制,選好用好人才,增強干部隊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發揮現有人才資源的整體效能。
(五)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對檢察實踐中遇到的共性、疑難和熱點問題進行專項調研和科學總結,把感性的實踐經驗上升到理性的科學思維。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帶頭做到,切實把思想工作寓教于平時,寓教于經常,在全院創造一種相互信任的氛圍。同時,一方面提倡艱苦奮斗的精神,引導干警把艱苦奮斗等革命傳統滲透到學習和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在對干警進行思想教育,提倡奉獻的同時,也應充分考慮工作條件的改善,努力創造條件,解決存在的實際問題,充分調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
(六)改革經費管理體制。積極建議在現有管理體制上建立最低檢察經費保障機制,即采取“條塊結合”的辦法:地方保一塊,上級檢察機關補一點。具體講人頭經費、辦公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但要保證檢察經費預算在上年實際支出數的基礎上,其增漲幅度高于地方財政收入的增漲幅度。省級院要提高對少數民族地區檢察機關的辦案補助和裝備補助經費標準。
(七)積極爭取關心與支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人大的監督,積極爭取政府和上級檢察機關的支持,是檢察工作排除干擾,順利開展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認真聽取黨委、人大的指示和要求,廣泛征求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誠懇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切實把人民群眾的意見落實到執法活動中,正視過去工作中存在的一切問題,以聞過則喜、聞過改之的態度,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
作者:斯琴巴依爾,甘肅省肅北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