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靳志成 ]——(2013-1-29) / 已閱5666次
公正司法,確保案件質量,是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務。人民法院必須認真總結審判經驗,查找工作不足,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本文試對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容易出現的且對審判質量和效率影響較大的一些普遍性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1、立案審查不嚴造成立案后被駁回或移送,引起當事人上訴或信訪。民事、刑事、行政、執行案件在立案時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審查,欠缺必要材料的不能立案,應通知當事人補充材料再立案,而在實踐中對什么樣的案件需要什么材料存在模糊認識或者不同的認識,立案后審判庭認為案件欠缺起訴應當具備的材料而駁回起訴。對疑難案件或新類型案件立案庭要加強學習,掌握立案標準,必要時與審判庭溝通,取得一致意見后再立案;立案庭的意見與審判庭不一致的,立案庭要組成合議庭合議,并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防止立案后被駁回,給當事人造成訴累或引起當事人上訴;立案管轄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有規定,立案庭收到當事人的訴狀后,必須認真對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防止立案后因管轄問題產生異議,影響審判效率和質量。立案管轄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一書中針對不同的案由,分別講解了管轄的規定,立案時可以作為參考。對有先行程序的案件立案時必須審查當事人是否完成了訴前先行程序,沒有進行先行程序的告知當事人完成先行程序。
2、審判程序不精細影響審判效率。這方面問題主要有四種情形:(1)送達文書不及時影響訴訟效率。有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在給被告送達訴訟文書不能時,沒有認真調查被告的基本情況,對是否能夠直接送達沒有底數,在多次送達仍不能完成送達才開始調查當事人的下落,結果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才公告送達,造成案件審判用時過長。要求立案后案件主辦人或送達人必須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準確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及時給被告送達訴訟文書,送達人不能送達的必須及時向居委會、村委會或被告的鄰居調查被告的居住地,無法知悉被告居住地的,及時取得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及時公告送達文書,防止送達延誤時間,影響審判效率。(2)鑒定不及時影響訴訟效率。有些需要鑒定的案件,要求主審人必須在接到案件后認真審閱卷宗,了解案件,劃分舉證責任,要求負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或本院決定鑒定后通知負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交納鑒定費,及時鑒定,防止經幾次開庭查不清事實后才發現應當鑒定,影響訴訟效率(3)。開庭后不及時評議影響訴訟效率。開庭后審判長不及時組織評議,本身已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評議時間的規定,當評議后又發現仍然有些事實需要調查,再調查再開庭,造成案件審理時間偏長,影響審判效率。解決這一問題,要求審判長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評議時間的規定,及時評議案件,違反規定的要通報批評,提高案件審判效率。(4)評議后制作裁判文書不及時影響審判效率。有些主審人評議后不及時制作裁判文書,或者裁判文書不集中時間制作,在時間充裕時才去制作裁判文書,當制作裁判文書時有時因時間長把案情都給忘了,還得再去重新閱卷了解案情,嚴重地影響了訴訟效率。要求主審人在合議庭評議后的五日內必須將裁判文書制作完畢并報請有關領導審批,報批后在五日內向當事人宣判。
3、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影響裁判公正。打官司就要打證據,有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就能勝訴,無證據的就要敗訴,舉證責任分配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有些案件因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導致一方當事人敗訴,當事人上訴或申訴,造成案件二審或重審,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累,也影響法院的辦案指標。解決這個問題,要求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成員必須按照程序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對新類型的案件或疑難案件組織召開討論會研究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必要時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杜絕因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而影響案件質量。
4、不及時固定證據影響案件質量。有些案件看起來并不難,但因當事人未及時提交相關證據,主審人也沒有及時調取相關證據,當證據滅失或難以取得時,無法取得定案證據,加大了裁判的難度,按推理定案往往會引起當事人不滿上訴或案件不扎實,影響案件質量。要求案件承辦人接收案件后,必須充分了解案情,要求當事人及時舉證,當事人提供證據線索的,主審法官要主動及時地調取有關證據,充分行使調取證據的責任,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法院應當調取的證據,因案件承辦人未及時調取有關證據而影響案件質量的,要追究案件承辦人的責任,防止因證據的滅失或情勢變更造成案件證據不足難以下判,判決后又引起當事人上訴,影響案件質量。
(作者單位: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