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正 ]——(2013-1-30) / 已閱6120次
小王和小李是好朋友,2012年6月小王從小李處借了2000塊錢應急,并約定一個月內歸還。一個月以后,小王沒有按時歸還,小李于2013年1月4日來法院起訴小王要求還款,而沒有直接申請支付令。對于該案,法院受理后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也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下面筆者就這兩種程序做個對比。
新民事訴訟法已經于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民訴法相對于舊法有了不少了修改,尤其是增加了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并對督促程序做了修改,這些修改都體現了新法高效便民的原則。小額訴訟與督促程序屬于不同的訴訟程序,但是從司法高效便民的角度來看,二者目的是相同的。今天筆者要談一下在新民訴法施行后二者的選擇適用問題。
一、小額訴訟程序和督促程序的對比
1、二者適用條件對比。小額訴訟作為簡易程序的特別規定,其除了在標的額上有所限定外,其他條件均應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支付令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關系,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下面就具體條件進行闡述。
2、二者的啟動程序不同。小額訴訟程序是審判程序的一種,具體來說是簡易程序的特別規定,因此,對于小額訴訟需當事人提起訴訟,然后法院依據適用小額訴訟的標準的來衡量案件是否能適用該程序。支付令是督促程序,具有非訟性,沒有對立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新民訴法除了規定當事人主動申請外,還增加了對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轉入督促程序這一途徑。
3、二者適用的范圍。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適用的對象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我們認為,對符合這一要求的下列單一金錢給付案件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和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3)責任明確,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其他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4)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案件;(5)銀行卡糾紛案件;(6)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案件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7)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8)其他金錢給付糾紛。[i]支付令限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單一債權債務糾紛,當事人之間無其他債務糾紛。由此可以看出,適用督促程序的僅限給付之債,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要寬泛一些。
4、二者適用的標的額不同。根據新民訴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的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而支付令的爭議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從案件標的額的角度來比較,支付令適用的范圍要比小額訴訟大。
5、二者審限不同。對于小額訴訟的案件,審限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個月,不得延長。督促程序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十五日內應清償債務。對于二者,排除支付令異議成立的情況,在義務人都不自動履行的情況下,從受案到申請執行,支付令所需時間一般較小額訴訟時間要短。
6、二者所需訴訟費用不同。小額訴訟是簡易程序的特別規定,訴訟費減半收取,而支付令的收費參照普通程序案件的三分之一收取。支付令案件的訴訟費較小額訴訟的案件的收費較少。當然,這樣收費也考慮到當事人提出異議支付令失效需另行起訴的情況。
7、二者生效后的救濟途徑。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上訴,對于其救濟途徑只有申請再審。對于支付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的規定,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不得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間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這個規定也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裁定撤銷原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因此,對于督促程序的救濟途徑,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長主動糾錯這一種。
二、小額訴訟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選擇適用
新民訴法施行后,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的書面異議,法院應當經審查,比舊法的只要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失效有了不少進步,也增加了督促程序存在的意義。從小額訴訟和督促程序的對比來看,對于有些案件,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可以適用督促程序,對于這些案件,從司法高效便民的角度該如何選取合適的程序。
對于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對于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符合督促程序條件的,應先考慮轉入督促程序。這樣既能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節省司法資源,也符合修法的本意。現在回頭來看前面的案例,雖然小李是起訴到法院,并沒有申請支付令,但是從利于小李及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法院可以依職權將案件轉入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責令小王償還小李的借款。
(作者單位: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