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劍 ]——(2013-2-1) / 已閱5992次
裁判文書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理論界、實務界,尤其是法院自身,從多方面進行了探索。但當我們回頭審視這幾年裁判文書改革的得失時,不難發現裁判文書改革從一開始就糾纏在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上,出現了為標新立異而改革的傾向---哪怕與裁判文書沾一點邊的細小變動都打上了“改革”的旗號。這將裁判文書改革引入誤區,導致裁判文書改革停滯不前,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之所以會如此,筆者認為,是裁判文書改革中缺乏一個明確的理念,沒有圍繞這一理念來確定裁判文書改革的方向和目標。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從某一方面來講,裁判文書是庭審活動的延伸,是對庭審活動的全程反映和總結。因此作為集中反映審判活動的一個載體,也應當體現法的內在價值,即“公開、公正、權威”的理念。
當前,裁判文書存在的突出問題有:第一,對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不重視,沒有真實、全面反映當事人的意思。摘抄當事人的起訴書和答辯狀;有意無意漏掉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歸納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過于簡略。這些與后面的“事實”和“說理”不能一一對應,公開性、透明度大打折扣,最終使人懷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第二,對證據的分析論證不透徹,認定的事實缺乏說服力。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的,但不少裁判文書是在“經審理查明”部分寫好了事實后,籠統地用一句:“以上事實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這種由事實--證據的寫法顛倒了先證據后事實的關系,成了分析的是事實本身,而不是通過分析證據來查明事實。第三,判決理由不充分。大部分的裁判文書在“本院認為”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判決的依據、理由要么避而不說,要么含糊其詞,且說理時多使用生硬的說教用語。說理不足還表現在字數上和邏輯性方面。有的判決書說理部分只有幾十字,而在邏輯推理方面問題更突出。說理不充分的判決即使判決內容正確,其信服力、感染力也要大打折扣。第四,訴訟過程反映不全面。在裁判文書中將重心放在了訴訟證據、判決主文部分,而對訴訟過程,如案件受理的時間、送達起訴書和開庭傳票的時間、延長審限的情況等在裁判文書中未作交待,沒有充分向社會公開。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法官業務素質不高。裁判文書是庭審活動的全程反映,而庭審質量的高低又影響到裁判文書的制作。法官業務素質不高,駕馭庭審的能力不強,首先就影響到法庭審理。庭審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業務素質不高的法官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心中無底,不能較好把握庭審所要解決的問題、層次分明地推進庭審,使有些案件事實在庭審中被漏掉沒有得到查明,導致案件事實不清。在制作判決書時,由于事實未查清,加之“說理”的能力差,為避免越說越漏洞百出,只好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進行高度概括,含糊其詞應付。應當看到,法官憑借經驗、就案辦案,不講求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問題普遍存在。這除了法官理論水平較差的原因外,現代司法理念欠缺也是一個主要原因。現代司法理念欠缺不僅對于個案,而且對于整個司法實踐產生不利的影響,造成法官審判觀念發生偏差。反映在裁判文書方面,主要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漠不關心,沒有公開審判的全過程、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這幾年的裁判文書改革還是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在思想上達成了共識。雖然在改什么、如何改的問題上有不同的認識,但都認為目前的裁判文書確實存在不公開、不透明、說理性差等問題需要改革。這為裁判文書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礎。二是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不僅在理論上提出了問題,而且在實踐上進行了嘗試和探索,在某些方面,如加強了裁判文書的說理等,還得到了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可。但也應當看到當前在裁判文書改革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問題。1.價值取向不明確。認識到裁判文書需要改革,但對裁判文書改革的認識不到位,導致方向和目標不明確,造成了行動上的混亂,各行其是,都將自己的實踐貼上“改革”的標簽,不能使裁判文書改革在“正道”上有所突破。2.多在形式上作文章,沒有上升到改革的層面。如給裁判文書加上封面和封底、在裁判文書后面特別增加附頁。筆者無意對這些舉措進行貶低,作為司法改革的一個方面,裁判文書改革不是淺層次的更不是在表面形式上作文章,而是深層次的、全局的。
裁判文書的改革,應體現出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裁判文書改革的過程中無論是學習、借鑒西方法治國家的經驗,還是走有中國特色的改革之路,都需要深入地理解法的精髓,進而形成符合時代精神的司法理念,并以此為指導才能使裁判文書改革獲取真正意義的改革成果。在裁判文書改革的過程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1)公開原則。裁判文書是司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真實、全面反映司法活動的全過程。除了法律有規定的外,對全部的事實、證據、法官的意見和適用的法律都應寫入裁判文書,不僅向當事人公開,而且向社會公開。(2)公正原則。將公正作為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價值目標是法律上的“公理”。按傳統的觀念,公正與否還是評判司法工作好壞的惟一標準。在訴訟程序上,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在實體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裁判;裁判結果能實現社會正義。(3)權威原則。要求法官將裁判文書視為法律的“圣經”,以恭敬、嚴謹的態度對待,縝密思考、認真撰寫。由此,使當事人從裁判文書感受到司法的權威,進而尊重法院的裁判。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