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13-2-3) / 已閱5180次
【案例概況】張先生被本市某一正在籌建的外企代表處直接招聘為行政主管,主要負責代表處籌建工作及日后行政管理工作,由于該代表處正在籌建中,因此就與張先生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暫時工資為每月6000元,等代表處成立后,通過外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漲為9000元,再補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張先生滿心歡喜,盡心盡責開展籌建工作,經常是加班到凌晨。而正當代表處籌建工作全部完成后,張先生卻受到辭退信,對此,張先生非常不滿,認為代表處缺乏基本的誠信,多次找負責人協商都無果而終,無奈申請勞動仲裁,但未得到受理,其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分析】上海資深勞動法律師楊東分析認為,外國企業一般有兩種存在形式,一種是注冊外資公司,包括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另一種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在用人這塊最大的區別就是,外資公司可以自己招聘員工,而代表處必須委托外事服務單位辦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招聘員工并繳納社保。
就該案而言,張先生與代表處簽訂的協議屬于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此,本案不受《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而是受合同法和民事通則相關雇傭關系的規定調整。而本案是由不服勞動仲裁而訴訟至法院,其仲裁和訴訟請求均是基于勞動關系而提出的,因此法院對此請求予以駁回。當然,張先生可以以勞務關系直接向法院提出相關訴訟請求,基于有協議為證,相應的訴求會得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代表處直接招聘屬于違法會有行政處罰,但以此可以規避勞動法的用人義務,如經濟補償金、法定休假、社保等,其違法成本較低。所以作為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及時要求代表處委托外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