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浠娟 ]——(2013-2-7) / 已閱12698次
【摘要】 美國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之外還建立了商業外觀制度,劉淵明在《淺談美國商業外觀法律制度》中,結合美國法院判例精神闡述商業外觀受法律保護的條件“顯著性、非功能性、混淆的可能性”。這兩種制度并存表明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恰有一些問題是不能納入外觀設計專利的框架之內。彼山之玉可磨石,本文結合案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審查、無效審查和侵權判定的核心“相同或者相近似”展開說明。
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中國是將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外觀專利)與發明、實用新型一起納入專利法中作為一個體系,因此外觀、發明、實用新型三者互有共通之處。外觀專利的載體是工業產品,顧名思義是指工業產品在視覺上的觀感,構成要素是形狀、圖案和色彩,這些要素最終融合為富有美感的工業應用,好比一位藝術家在工業產品上創作一件外觀設計。
取得外觀專利權需向國家專利局申請,經形式審查符合授權條件的即授予證書,并給予十年的保護。十年保持期內權利終止的,或者十年保護期屆滿之后,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此外觀專利。
所謂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請時遞交的圖片、照片的清晰、對應與否進行審查,而外觀專利的實質性審查是通過無效程序來體現的,即任何人認為授權專利不符專利法規定的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請求宣告此項專利無效,復審委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對審查決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在這個意義上而言,外觀專利權的取得屬于登記制,先授權后實質審查。
通過復審委的“審查決定檢索”窗口對無效理由進行初步檢索,特別是查閱專利權無效行政案件,無效理由主要是依據《專利法》第9條和第23條,其內容可分為“權利沖突”和“專利性”這兩類。復審委進行無效審查時,將外觀專利與無效請求人提供的證據進行比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無效理由成立,外觀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一、權利沖突:是否為同樣的外觀設計即重復授權,或者是否與在先權沖突,在先權是指除了專利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例如著作權、商標權等。二、專利性:是否為現有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特征的組合相比是否有明顯區別,與發明、實用新型的“三性”相對應,前者為所謂的“新穎性”審查,后者為所謂的“創造性”審查。
下面結合無效案例對上述無效理由進行反思:
1、比對對象:外觀專利是針對工業產品所提出的,工業產品根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進行分類,同類工業產品可以進行比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一個外觀專利產品的零部件能否無效這件外觀專利?
2、判斷標準:外觀專利與無效證據進行比對時,如何判斷兩者為相同或者相近似,進而得出屬于同樣的外觀設計、與在先權沖突、屬于現有設計、無明顯區別?
外觀專利產品與其零部件
一個外觀專利產品的零部件能否無效這件外觀專利?無效的理由又是什么?
【案例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等與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 (2012)高行終字第554號
2010年1月15日,無效請求人針對“專利號為200730322152.4的床(型號_HY-683)”外觀專利,以“專利號為200730310859.3的床屏(櫻花組合Q3-BP118)”外觀專利作為證據1,以兩者屬于同樣的外觀專利為由請求宣告本專利“床”無效。2011年4月26日,復審委作出第16406號審查決定,決定維持專利有效。無效請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判決:撤銷審查決定,復審委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復審委和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3月5日,北京高院受理,并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焦點在于:一、證據1“床屏”與本專利“床”能否進行比對,二、本專利“床”中除了床屏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略案件說明)
【案例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等與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 (2012)高行終字第558號
本案作為案例一的同期系列案,與案例一的情形大致相同。無效請求人針對“專利號為200730322148.8的衣柜(型號:HY-2058)”外觀專利,以“專利號為200730310807.6的門板(櫻花組合Q3-WM305-2)”外觀專利作為無效證據1,以兩者屬于同樣的專利為由請求宣告本專利“衣柜”無效。復審委作出第16393號審查決定,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無效請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判決:撤銷審查決定,復審委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復審委和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姚某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 (2012)高行終字第1590號
2011年10月8日,無效請求人針對“專利號為200830094866.9的笛頭”外觀專利,以“專利號為200530167196.5的烏木黑檀單節笛”外觀專利作為無效證據1,請求宣告本專利“笛頭”無效。2012年3月23日,復審委作出第18310號決定,決定本專利權全部無效。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審查決定。專利權人不服上訴,北京高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2012年11月20日,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焦點在于:一、證據1“烏木黑檀單節笛”與本專利“笛頭”能否進行比對,二、證據1“烏木黑檀單節笛”未顯示本專利“笛頭”的其他部分是否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略案件說明)
“同樣的發明創造”與“特征組合無明顯區別”,哪一個無效理由更合適?
從上面的案例中,可以得出三點:一個外觀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可作為比對對象去無效這件外觀專利反之也可以,無效理由為兩者構成“同樣的發明創造”,復審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在此問題上的立場將趨于一致。
但是,案例一中復審委的觀點仍有一定道理,雖可將床與床屏在專利法范疇內歸為同類產品,但認定床與床屏屬于同樣的外觀設計實屬牽強。實際上,法院在認定無效證據1的“床屏”與本專利“床”中的床屏相同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本專利“床”中除了床屏以外的其他部分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產生顯著影響。換言之,本專利“床”為無效證據1的“床屏”與慣常設計的組合。
在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施行以前,此種情形可依據專利法(2002修正)第9,以“同樣的發明創造”作為無效理由。可喜的是這一些情形在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施行以后,可依據專利法(2010修正)第23條中新增加的第2款,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作為無效理由,則更為恰當。
專利無效審查中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斷
以《專利法》第9條和第23條的內容作為外觀專利權的無效理由,其核心即判斷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案例四】
羅某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 (2012)高行終字第15號
無效請求人針對“專利號為200930005279.2的香皂外包裝盒(圣芳齡芳香潤膚香皂典雅花香125克)”,以“專利號為200830051431.6的肥皂包裝盒(浪漫花香1)”作為無效證據1,以兩者屬于同樣的外觀專利為由向復審委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復審委作出第15430號審查決定,決定本專利權全部無效。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一中院判決維持審查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焦點在于:本專利和證據1是否屬于專利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同樣的發明創造。
(略案件說明)
【案例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與章某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 (2012)高行終字第1121號
無效請求人針對“專利號為200430001158.8的塑皮(二)”外觀專利,以“專利號為03316733.8的織字料(4)”外觀專利作為無效證據附件2,以兩者屬于同樣外觀專利為由,向復審委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復審委作出第15611號審查決定,決定本專利全部無效。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判決,撤銷審查決定,復審委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復審委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焦點在于:格子的韻律與騎士的倒立布局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
(略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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