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薇 ]——(2003-12-7) / 已閱23741次
2. 懸賞廣告是單方民事行為,一經發布,不得撤銷。除非有下列事由出現:
(1)廣告人能夠證明指定行為的完成對廣告人已無實際意義的;
(2)廣告人能夠證明指定行為已由其他途徑完成或替代完成的;
(3)廣告人已無實際履行能力的。
以(1)(2)事由撤銷廣告的,須于指定行為完成前,應采用于原懸賞廣告相同或更多更高的形似發布。對實際行為人支出了合理費用并能夠證明的,應予以賠償,以廣告中聲明懸賞金額為限。
以(3)撤銷廣告的,應盡快采用與原懸賞廣告相同或類似的形式發布。
廣告人與完成指定行為人在原廣告基礎上又達成協議的,視為對原廣告的補充,可按新協議履行。
3. 懸賞廣告內容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公序良俗時,懸賞廣告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4. 優等懸賞廣告,指廣告人在懸賞廣告中聲明僅對實施指定行為人的優勝者給付懸賞金額,僅該優勝者享有懸賞金額權利的懸賞廣告
有前款情形,由懸賞廣告所定的人判定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優勝者。懸賞廣告中無指定判定人的,再由廣告人予以判定。
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不得對判定中出現的實質性問題及判定結果提出異議,但對懸賞廣告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懸賞廣告中判定標準私自更改的,懸賞廣告中判定程序違背的除外。
5. 懸賞廣告中指定的同一性質,起同一作用的行為,數人先后完成的,僅最先完成懸賞行為的人有受領懸賞金額的權利。數人同時完成懸賞行為的,應當由各行為人均等比例分配懸賞金額,但懸賞的性質決定懸賞廣告中明示只能有一人受領懸賞金額的,則應當以抽簽方法確定受領權人。
懸賞廣告中的不屬于同一性質,不起同一作用的行為,數人在一段時間內完成的,應當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來確定金額分配比例。
(1)對其行為能夠構成整個工作邏輯體系必要環節的,給予最高獎勵;
(2)對其行為不能構成整個工作邏輯體系必要環節的,給予一定獎勵,數額須低于(1)中的行為人;
(3)對指定行為是其職務行為的,數額要低于(1)中行為人。
懸賞廣告中有與前2款規定不同的聲明的,依其聲明。
6. 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即使行為時不知有懸賞廣告,也有權請求給付懸賞金額。
7. 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自完成行為之日起一年內未請求給付懸賞金額的,廣告人可以不再承擔給付懸賞金額的義務。
8. 懸賞廣告中對于指定行為或懸賞金額不明確,發生爭議的,完成懸賞行為的人可以同廣告人協商確定指定行為或懸賞金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
參考文獻:
(1) 魏振瀛主編 《民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梁彗星主編 《民法典草案》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黃立著 《民法債編總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魏薇,武漢理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系法學2班
電話:027-5085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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