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月安 ]——(2013-2-17) / 已閱5453次
為了遏制惡意欠薪的現象,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穩定,保障民生。保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原來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調整的一般違法行為,規定為由刑事手段打擊的嚴重違法行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認定標準、定罪量刑標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范圍、單位犯罪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對人民法院在正確處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時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本文筆者現就審判實踐中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適用問題進行一些初步探討,以請教于同仁。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勞動者和勞動報酬的確定
勞動者的確定。在一般民事勞務關系、雇傭關系、承攬關系中都有“勞動者”,都是以勞動取得報酬的,那么,這類“勞動者”是否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勞動者”呢。筆者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勞動者”應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即指受勞動法調整的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關系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用人者與勞動者屬于招聘、使用、管理關系,勞動者服從用人者管理、按要求完成工作、領取報酬。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盡管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特定權利義務,即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不影響勞動者的認定。勞務關系、雇傭關系、承攬關系中的相對人應不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勞動者,行為人故意不履行合同,拒不支付相應報酬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對法院生效裁判拒不執行的,通過執行程序解決,構成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的,依照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報酬的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以前,對勞動報酬的內涵并不是十分明確的,各個地方甚至不同的法院各有各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范圍。該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此可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勞動者的構成要件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和201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修正案該條所規制的犯罪罪名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該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干擾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的客觀方面。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該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
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有車可見構成該罪必須有三個不可缺少條件,其一是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二是數額較大;其三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下列情形可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①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②逃跑、藏匿的;③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2、數額較大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數額較大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但我國是一個有著三十多個省、市、區的大國,各地經濟水平發展并不一樣,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還有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該條件是作為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前置條件的,那么如何認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也是沒有明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規定了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下達的支付文書,但也只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這一政府部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是指那些部門還是沒有明確。筆者認為根據《勞動法》第91條規定、《社會保險法》、2004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中的“政府有關部門”是指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體量刑時涉及三種情形,一是一般情形,二是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三是具有寬宥情形。
1、一般情形的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嚴重后果情性的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是指(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具有寬宥情節的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三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作者單位: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