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春英 ]——(2013-2-20) / 已閱11583次
企業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現狀及對策研究
——以河北省相關企業為觀測點
劉春英 河北政法職業學院 副教授 , 范誠 河北政法職業學院 講師
內容提要: 知識產權日益成為企業乃至國家的核心競爭力,以河北省企業為視角,在分析企業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在國際貿易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重要性的基礎上,著重剖析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遇到的知識產權難題及應對策略,并對企業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進行探索。
黨的第十七大報告提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上通過的“十二五”規劃建議稿中強調,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支撐。可見,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保障。
歐美等發達國家同樣也認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近些年都在積極實施新的措施以推動本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例如:美國于 2010 年 6 月由農業部、商業部、國土安全部、司法部和版權局等部門聯合發布了《有關知識產權執行的聯合戰略計劃》,以幫助企業提高知識產權的執行效率。西班牙于 2010 年 9 月發布了《西班牙知識產權推進計劃﹙2010 2012﹚》,目標是將知識產權作為差異化、專業化的因素,并為西班牙的生產能力提供長遠的回報。日本近些年提出“知識產權立國方針”,從創新戰略、保護戰略、應用戰略和人才培養戰略四個方面搶占市場競爭的制高點[1]。
我國于 2008 年 6 月正式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河北省也于 2009 年 6 月印發了《關于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實施意見》,然而,河北省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的能力還處于起步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的聯系日益緊密,河北省企業對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因此幫助河北省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構建知識產權戰略顯得尤為重要。
一、河北省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在國際貿易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性
﹙一﹚河北省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1.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到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到位嚴重制約河北省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上至領導下至職工未從根本上認識到知識產權在知識時代的巨大價值,往往是自己先研發的技術或創立的品牌卻被他人搶先申請為專利或注冊為商標,到自己需要使用時才不得不花重金贖回原本屬于自己的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健全。河北省企業有許多還沒有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目前大部分企業沒有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更沒有專門成熟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往往由其他部門代管。
3.企業缺乏知識產權戰略。河北省大部分企業目前尚未制定知識產權戰略。
4.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量少,技術含量低。一個企業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是衡量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然而,河北省大部分企業仍然以成熟技術的應用為主,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力還比較薄弱。企業購買和仿制的技術在其技術總量中仍占很大比重。
﹙二﹚河北省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性
2008 年《國家知識產權綱要》指出:當今世界,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成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支撐和掌握發展主動權的關鍵。河北省于 2009 年印發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實施意見》指出:當前,河北省經濟正處于加快發展的重要時期,貫徹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對全面提升河北省企業核心競爭力、建設創新型河北和誠信河北、確保河北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在國際貿易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顯得尤為重要。對河北省企業來說,在國際貿易中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舉措,是防止無形資產流失的關鍵屏障,同時還是預防并減少國際貿易爭端出現的重要措施。
二、河北省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遇到的知識產權難題及對策
在知識經濟時代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入世后會出現大量的涉外知識產權法律糾紛,其中有兩個最棘手的問題,一個是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問題,一個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
﹙一﹚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
1.平行進口問題的本質
平行進口是一個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理論界及實務界對此問題的爭論不僅涉及到“禁止”還是“允許”的核心問題,就連平行進口的定義也有多種意見。
筆者認為平行進口有三個本質特征:
﹙1﹚平行進口的商品是“真品”。灰色市場并不等于黑色市場,平行的商品也不是假冒偽劣商品,而是“正宗的產品”。這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至少在其出口國能受到保護,只不過是由于在出口后有可能損害進口國知識產權人的生產或銷售利益。若平行進口的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或其他非法產品,則這種非法的進口將因其違反其他相應的法律而受到制裁,這種制裁一般比平行進口這種行為的制裁要嚴厲得多,就沒有必要在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中再對這種行為進行制裁,以免人為造成法條的競合,因此理論上沒有進一步探討的價值。
﹙2﹚存在平行的“知識產權”,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同一國家或地區內不可能形成平行進口,平行進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灰色進口商從一國或地區進口到另一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中的知識產權在商品出口國和商品進口國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3﹚存在平行的進口即灰色的銷售渠道。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從國外將知識產權產品進口并進行銷售,與國內知識產權人的進口形成平行的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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