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育波 ]——(2013-2-21) / 已閱8091次
民營企業如何應對行政處罰
北京德恒(成都)律師事務所彭育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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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國的民營企業,不論在地位上還是待遇上,均無法與央企、國企、外企相比,并且民營企業家更多是白手起家,缺乏必要的社會背景與地位,所以在中國這個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律制度下,難免在遇到行政處罰時亂了陣腳,從而病急亂投醫,大多選擇私了,助長了一些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肆意妄為的辦事態度與想法。筆者曾分別以企業法務、律師的身份參與處理了多起行政處罰案件,并最終比較圓滿的解決下來,因此總結了一些自己的經驗與做法:
一、 搞清楚處罰的依據:
一般民營企業在得知自己被行政機關處罰后,馬上就開始慌神,特別是下面的辦事人員,由于對法律知識與社會經驗的積累不足,在面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心慌,沒有任何應對的措施,旋即想到的就是私了。但是,大多企業都忽視了一個問題,就是這些行政機關是以什么理由對你企業作出處罰的,這些處罰理由是否在法律賦予其處罰權的范圍內,是否在處罰程序上合法?
筆者曾經遇到這樣一件行政處罰的案件:一名自稱是轄區內的稅務專管員到其鋪面查稅,直接從其柜臺中將所有賬本收走,沒有留下任何的書面手續,并稱將被處以5萬元的罰款,同時留下自己的手機號,告知要私了可以在周六下午某茶樓內見面。企業慌神了,以為真要被處罰5萬元。于是電話咨詢應該怎么做。
之后,我連續提出了幾個在行政處罰程序上有瑕疵的地方,(1):行政處罰一般都是兩名工作人員一并參與,不可能存在只有一人就可以執法的情況;(2):沒有主動出示過工作證件;(3):收走的所有賬本沒有開具相應的扣押文書;(4):告知處罰金額時沒有相應的文書,并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5):行政處罰一般都在辦公場所進行,不可能在休息日的,并且是在某個茶樓解決,基于如上瑕疵,我向這家企業建議,可能是遇到了騙子或者是這名工作人員想賺外快了,如果是騙子,那么報警即可;如果是想賺外快,那么可以直接去稅務局的紀委申訴。根據我的這種分析,最終這家企業通過正當途徑圓滿解決此事,并且沒有遭受任何行政處罰。
其實筆者想說明的是:在面臨行政機關的處罰時,首先不能自己慌了神,或者總是想通過私了解決,有一些處罰是本來可以避免的,有些處罰本來就是沒有依據的。
二、 與行政處罰機關正面接觸:
較多的企業,在面臨處罰時,都不敢與行政機關正面接觸,想的是如果我據理力爭,把這些機關的人惹毛了,要加倍處罰,到時候我得不償失。其實不然,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了:當事人有提供證據,辯解的權利,并且行政機關不得應此加倍處罰。筆者所謂的正面接觸,其實包含了兩個方面:1、向行政機關了解具體的處罰依據或處罰理由,得到處罰文書,2、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可能向行政機關提出辯解。
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個行政處罰案件:貨物所有權人將貨物從A地運到B地,用的是載客的面包車,路途中被路政檢查時發現,隨即以非法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為由,扣押了車輛及貨物。司機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常識,沒有做任何的筆錄,并被要求繳納了3萬元的停車費。這家企業在咨詢我時,主要向我反映車輛長期被扣留,會額外增加維修成本,是否能私了,可能也就花3萬塊了事,并要求我從這個方面出發提供法律意見。之后,我向他提供了這樣的建議:既然是自有貨物從A到B,那么根據當地對道路交通運輸的有關規章與文件規定,這就不算作道路貨物運輸;并且,按照規定扣留的車輛是不需要繳納停車費的;由此,我建議企業立即派人到當地交通局與執法人員正面接觸,解釋原因。這個案件之后由筆者介入,在向行政機關出具了相應的證據,辯解理由后,行政機關在第二天就放車放貨退錢,并對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賠禮道歉。整個過程僅僅花費了2天時間。之后,我還給企業開玩笑說,這兩天時間的耽擱是否符合之前你們提出的要求車輛盡快返還的要求。
由此可見,及時與行政機關正面接觸是多么的重要與必要。
三、 盡快聘請律師介入案件:
在面對大額行政處罰案件時,一般企業會依托內部自身的法務專員或者其他行政人員先行處理,但是由于這些人員可能由于經驗不足或者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不夠深刻,并不能很好的解決事情,卻一再耽擱行政處罰的時限,由此可能對企業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筆者處理過的一個案件很能說明這樣的問題:一家企業產品被某地工商局查處后,通知企業解釋原因,提供證據與辯解,但是企業卻置之不理。一年后,這家工商局聯同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到這家企業所在地強制執行了超過500%的罰金。企業這時才慌了神,卻讓內部的行政人員先后往返該工商局4、5次,時間耽擱了3個月之久;在處理不下來后,才想起委托律師介入。筆者介入后,雖然發現不論是工商局還是法院,在處罰與執行上都存在程序瑕疵,但是卻因為過了各種訴訟、申訴時效,而不能從正當的法律途徑上走下去。雖然最后仍是比較圓滿的解決了這件處罰案件,但并非是以律師的身份介入解決的。由此,企業最終也意識到這點,并在之后的案件中,第一時間委托律師介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另外,筆者還想提一點,雖然本文主要內容是介紹如何從法律上應對行政處罰,但是按照國內的現狀,也并非要求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這樣處理,原因之一就是企業仍需要從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及利益上加以考慮。如:行政處罰機關的部分行政處罰可以扣押貨物,而如果扣押這部分貨物實質對企業會造成比較大的傷害或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那么筆者建議可以同時從法律層面與非法律層面上并行,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的減少企業的損失,但是,并不建議所有的行政處罰都走非法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