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飛 ]——(2013-2-21) / 已閱10145次
人類歷史上,自殺如影隨行,無所不在。死者為何決絕奔赴黃泉,徒留生者無窮哀痛?
古希臘羅馬時期,自殺一度廣受同情。蘇格拉底飲鴆自盡,留下名言:“我去死,你去活;到底誰更好,唯有神知道!薄斗善分,柏拉圖無奈表示:“如果你無法挽救身上的罪惡傾向,你一旦覺得死亡是最好的出路,就立即擺脫生命吧!
《古羅馬人的自殺》一書,收集314起名人自殺案例。加圖、安東尼、克婁帕特拉的自殺,成了富有傳奇色彩的典范。西塞羅承認,自殺本身非善非惡,它的價值取決于動機。愛比克泰德慨嘆:“你進入冥府的路有何關系?它們的分量無足輕重!眾W雷勒皇帝強調:“我會像一縷輕煙飄然離去。為什么還把這當一回事呢?只要萬物不放棄我,我就會保持自由,什么都無法阻止我去做想做的事!
公元5世紀,奧古斯丁鑒于太多基督教徒舍身殉教,首次宣稱自殺殉教是一種罪過。533年,奧爾良主教會議批準羅馬法令,禁止向自殺者供奉祭品。布拉格會議把自殺罪正式列入天主教法典。公元13世紀,托馬斯·阿奎納在《神學大全》中,痛批自殺三宗罪:否定生命至上原理;冒犯社會;違背上帝意志。
與此同時,世俗當局擔心若坐視不理,任其發展,自殺極易引發連鎖反應,讓本來就苦于小國寡民的國家,雪上加霜。有鑒于此,各國祭出嚴刑峻法,嚴懲自殺者,自殺罪應運而生。自殺者尸體不許下葬,沒收全部財產,不得舉行宗教葬禮。
普通法認為,自殺是一種可恥的犯罪。 “Suicide”(自殺)——是受害者同時又是兇手,可見一斑。公元967年,英國國王頒布法令,自殺者與謀殺犯同罪,尸體受鞭示眾,木樁穿心后方可埋葬,且不能入公墓,只許埋入大道路口之下,千人踩萬人踏,不許舉行葬儀。
1270年,法國《圣路易習慣法》中規定:如上吊、溺水及不論何種原因的自殺行為,死者及其妻子的動產歸男爵所有。圣女貞德獄中從塔頂縱身而下,她宣稱:“寧愿死去,也不想在這么多好人遇難后,茍延于世!狈ㄍルS即加上一項“自殺罪”指控。
1664年,一位法國農婦自殺,家人謊稱死于意外,從而取得法律許可,埋在墓地一角。司鐸起了疑心,向主教法院提出申訴:“不管自殺者留下的六個未成年孩子,必須剝奪財產!苯虝䦂桃庾肪康降住7▽W家多主張寬容那些“迫于無奈、勞累、貧窮”的自殺者;非證據確鑿,不得沒收財產。
文藝復興、啟蒙運動興起,教會絕對權力瓦解。哲學家率先發難,蒙田、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休謨,競相為自殺行為正名。
叔本華抨擊:“教會對自殺者的做法是毫無道理的野蠻之舉,實際上這恰恰是違背了《圣經》這個唯一準則所賦予人的權利。立法者所主張的對自殺未遂者的處罰,就更顯得愚蠢和無聊之極!
休謨強烈譴責法律的不公正:“任何人生命的價值,并不因其舍棄生命而喪失。”宗教和法律,不分青 紅皂白,一味處罰那些殺身成仁的義士、維護貞操而犧牲的貞女、強敵環伺而勇于自刎的豪杰,荒謬至極。
1776年,一位法學家表態:“沒收自殺者財產的法律,如此殘忍,明顯引起公眾的反感!庇鴨讨稳罆r期,97%的自殺訴訟,以“神經錯亂”結案,法官宣布死者為“自然死亡”。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指出,嚴禁自殺是無用、徒勞、不公正的。
18世紀以后,現代觀念業已形成——自殺純屬個人自由選擇,自殺非罪漸成潮流。法國大革命開風氣之先,一舉廢除自殺罪!叭擞薪Y束自己生命的權利”成為共識。不過,唆使、協助他人自殺, 在法國仍按謀殺罪論處。1961年,英國蕭規曹隨,最終廢除自殺罪。
“生存還是毀滅,這是個問題?”這段文學史上最著名的文字,寫于1600年。四百年來,哈姆雷特的內心讀白,大哉問超越時空,流傳至今。丹麥王子的問題,也就是全人類的問題。重要的是,提出這個問題,就等于選擇生命,思索就是存在!
放棄自殺,選擇扼住命運咽喉的哈姆雷特,以自己勇敢的抗爭,喊出人生的最強音:“有比忍受多舛命運更高貴的靈魂嗎?有比反抗苦難人世更高貴的靈魂嗎?”
出處:《方圓》雜志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