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3-2-25) / 已閱15926次
3.2.3.1 婚內分割
如前述,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夫妻共同財產這種共有關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法律應當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保護自己財產權利的救濟途徑,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變賣,為了賭博、吸毒而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等。對此,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突破了傳統(tǒng)的民法的共有理論,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具有法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采用婚內分割的方式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
3.2.3.2 離婚分割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首先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解決,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由法院裁決。因此,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分割也就存在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情形。
①協(xié)議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進一步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當事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是以登記離婚或者至人民法院協(xié)議離婚為條件的,如果協(xié)議離婚未成,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財產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婚姻法解釋三》第14條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xié)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②判決分割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協(xié)議不成時,由“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第39條)。另外,當事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或者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均應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3 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存在的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最突出的問題主要有:
3.3.1 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內容存在諸多缺陷
主要表現(xiàn)在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以及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四個方面。
3.3.1.1 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一律歸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合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從事生產和經營,或者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理應歸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個人特有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一并歸于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推敲。舉例來說,夫或妻一方有婚前現(xiàn)金人民幣100萬元,基于通脹等考慮,為保值增值,將該現(xiàn)金投放于股市,獲得等價物某公司股票10萬股,投入后,行情大好,三個月后市值翻了一番,此時,夫或妻一方拋出手中股票后,得人民幣200萬元,所得收益100萬元。由于股票增值并非《婚姻法解釋三》規(guī)定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現(xiàn)行婚姻法律規(guī)定,此為投資收益,應歸夫妻共同財產。但反言之,如果行情不好,股值縮水,夫或妻遭到的損失又該如何認定呢?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概括地將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一律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某些情形下難以認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也難以體現(xiàn)婚姻的財產責任。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成功,與另一方在婚嫁家庭中的貢獻存在密切聯(lián)系,對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個人特有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筆者認為,法律可通過賦予另一方財產請求權的方式來解決。一方面,可使夫妻雙方能夠維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另一方面,又可使夫或妻一方能夠根據自己在對方投資時在婚姻家庭中所履行的義務等貢獻對對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提出財產請求,予以補償。
3.3.1.2 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尚欠公平
根據新《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2條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guī)定只強調知識產權收益的取得時間,往往會產生實質性不公平,主要表現(xiàn)在:①如果該知識產權系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財產性收益系婚后獲得,則歸夫妻共同所有;②如果該知識產權系夫妻一方婚后取得,但財產性收益并未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離婚后該財產性收益又歸創(chuàng)作或創(chuàng)造一方所有,前者不利于知識產權人,后者又對知識產權人的原配偶不公。該規(guī)定的適用顯然與民法的公平原則相悖。
3.3.1.3 遺囑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屬存在法律沖突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只歸夫妻某一方所有,通過遺囑繼承和受贈與獲得的財產均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從遺囑繼承來看,由于遺囑繼承人首先是法定繼承人,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未明確表明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無疑就會將遺囑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繼承人的配偶,既違背了立遺囑人的意愿,也變相擴大了《繼承法》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從而與《繼承法》產生法律沖突;同理,再從贈與來看,如果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未明確表明贈與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無疑也會將受贈與人的范圍擴大到受贈與人的配偶,亦從根本上違背了贈與人的意愿。因此,需正視我國《婚姻法》這一缺陷,并作調整和改進。
3.3.1.4 將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合情理
夫妻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由于夫妻一方均未對對方盡任何婚姻家庭義務,財產上的聯(lián)系一般也都中斷,夫妻各自所得的財產處于分離狀態(tài)。如果將此期間雙方各自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顯然不合情理,而且在實踐中常常存在諸多糾紛。
3.3.2 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平等處分權的行使缺乏保障
盡管我國《婚姻法》第17條及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對于非因日常需要需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夫妻就共同財產的管理與處分不能協(xié)調一致,如何解決?對此我國婚姻法律未作規(guī)定。在現(xiàn)實生活中,如果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管理與處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往往會導致婚姻關系的解體。如何在保證婚姻存續(xù)的前提下保障夫妻平等處理權的行使,需要法律規(guī)定明確的救濟途徑予以保證。
3.3.3 夫妻個人婚前債務承擔未明確規(guī)定,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問題是,當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實行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婚后無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債務時,該如何辦?顯然,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清償債務,十分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障,但是,如果認為可以直接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個人婚前債務,顯然又會侵害配偶的利益。對此,需要法律給予明確規(guī)定。
3.3.4 婚姻持續(xù)期間夫妻個人債務承擔的推定規(guī)則,難以實現(xiàn)司法正義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這個條文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規(guī)則,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保護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所有債務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合法的婚姻關系所要承擔的風險明顯大于同居關系,可見這一規(guī)則的立法價值導向出現(xiàn)了偏移;其次,如果債務人配偶不知舉債事實,怎么可能去證明舉債時債務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最后,夫妻約定財產制限于夫妻內部,債務人配偶亦無法來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顯然,這一規(guī)則的確立,實現(xiàn)司法正義舉步維艱。
根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筆者認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為前提,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在沒有兩種例外情形時,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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