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鋼 ]——(2013-2-27) / 已閱3102次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對認定惡意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司法實踐中惡意訴訟不止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惡意訴訟存在不侵害他人利益,僅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非法確定和轉移的情形,且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一、利用惡意訴訟規避法律。即雙方當事人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但為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虛假的證據等通過訴訟方式,確認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效力。如法律雖然禁止或限制買賣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但沒有禁止或限制用物抵銷債務,因此當事人能夠通過規避法律,以惡意訴訟方式消除此類物品交易的非法性。如甲將國家限制買賣的經濟適用房賣給乙,因乙擔心甲事后反悔導致交易無效,于是合謀將買賣改為借款、抵債,雙方制作借條通過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確認欠款事實,然后再通過執行調解,甲自愿以自己的經濟適用房抵銷債務,使乙以民事裁定書形式確認取得該經濟適用房的物權。此類惡意訴訟,損害的是正常的訴訟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妨害司法與行政違法的雙重特性。
二、利用惡意訴訟行賄受賄。即雙方訴訟要件均表現為真實,但雙方當事人通過訴訟所要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虛假。如通過訴訟以合法形式掩蓋賄賂行為等。比如有房地產商將自家樓盤出售給其意欲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后又違約出售給他人,該國家工作人員起訴后,雙方庭外和解,通過執行調解書,該國家工作人員獲得巨額賠償,房地產商最終實現行賄目的。此類惡意訴訟損害的是公權力的廉潔性和正常的訴訟秩序,已屬于刑法規制的范圍。
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非法確定和轉移的惡意訴訟,因無案外受害人存在,實踐中較難發現。因此,從實現對惡意訴訟規制的目的出發,建議對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作為惡意訴訟的列舉式條文進行理解,不影響司法實踐中通過已有的訓誡、拘留、偽造證據罪等民事、刑事制裁方式對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惡意訴訟進行懲治。
(作者為南京市秦淮區司法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