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蕾 ]——(2013-2-28) / 已閱12513次
此外,許多患者家屬認為自己是醫療活動的親歷者,自己眼睛看到的就是證據,卻沒有固定證據的意識。
診療初期,患者不可能在醫院就診時對醫生的治療過程和談話進行錄音、錄像。糾紛產生后,醫學會和法院以院方提交的病歷作為主要證據進行核對、分析。許多申訴人在案件審查階段都提出病歷記載與治療時客觀情況不符,但均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敗訴后,申訴人心有不甘,難免怨天尤人,激化矛盾。這種現象的惡劣之處超出一案的成敗,可能引發嚴重的公共信用危機[1]。
3、及時取得醫療病歷尚有難度
病歷是醫療機構對患者醫療過程的記錄,應當客觀真實,在訴訟中也是證明醫療機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的核心證據之一。
有些申訴人不清楚調取和封存病歷的最佳時間和方式,有些申訴人不能對病歷提出合理質疑,有些申訴人不知道對病歷的質疑可以通過訴訟中的質證程序解決。
造成申訴人一方不能及時取得病歷的原因不是單方面的,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醫療機構對患者調取病歷的要求推三阻四,遲遲不予滿足的現象。
如秦某的丈夫在某醫院就醫去世,秦某認為醫院搶救不及時,到醫院要求復印病歷。醫院經過幾次推脫后為秦某復印了病歷,卻不允許秦某把復印件取走,無奈之下,秦某將醫院告上法院,才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取得其在醫院就診的病歷復印件。
(二)有些醫療機構管理缺乏規范性
1、部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欠缺規范
病歷是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的全部記載,在法律上具有證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重要意義。
目前,醫療機構涂改、更換患者病歷的現象依然存在。衛生部曾對“涂改、偽造”病歷的現象作出批復,允許“病歷的正常補記和上級醫師查房修改(應保存原有字跡清晰可辨)”且說明“若去除涂改、偽造部分后,病案無法進行鑒定,醫療事故技術委員會可不予鑒定,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請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更是規定,患者有損害,醫療機構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司法實踐中,申訴人對涂改、更換病歷的現象十分不滿,特別是對鑒定部門將申訴人提出過錯質疑的病歷涂改定性為病歷管理不當不能認可。
如:趙某發現自己在醫院復印的病歷與醫院在法庭提交的病歷不一致,有幾頁病歷出現更換現象,于是就病歷更換問題向法院起訴,最終法院判決醫院對其更換病歷行為向趙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目前,基于對病歷真實性產生懷疑,進一步對醫療行為產生懷疑,最終對鑒定結論和法院判決不服,成為部分申訴人申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2、醫療機構的風險告知仍需不斷完善
案件審查中,醫療機構在治療和手術等醫療活動的風險告知過程中存在的不足是引發醫療糾紛的誘因之一。
典型案例是何某與某醫院的醫療侵權案。
醫院為何某治療“右膝關節游離體”時,出于何某身體狀況和手術需要考慮,在何某住院后決定為其改變術式,該行為本無不當,但未能及時向患者及家屬明確告知更換手術方式的內容、后果及手術的各種風險。
由于該院未能向患者一方履行該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直接引發該民事訴訟。醫學會“綜合分析了原告的病情,診治過程,得出院方的術式選擇未違反診療常規,手術同意書中的手術方式雙方理解存在爭議,術前被告改變術式未向原告充分交代清楚,但此實施的手術與手術同意書中所決定的手術方式相符,原告目前右膝關節部分功能障礙為術后并發癥……治療不屬于醫療事故”法院認為醫療機構不構成醫療事故,駁回何某賠償的訴訟請求。
西城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醫院的治療行為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依法仍應給予賠償。該案向法院抗訴后,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和解,矛盾得以圓滿化解。類似的情形在很多醫院不同程度的存在,客觀上對患者和醫療機構都會造成損害。
(三)醫療事故鑒定爭議較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很多醫療侵權糾紛的主要證據。
在法院審理階段,由當事人申請,并由雙方協商或法院依職權決定委托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鑒定結論是法院認定醫療機構是否應該承擔醫療責任的關鍵證據之一,也是絕大多數民事申訴案件的焦點矛盾之一。
1、醫學會鑒定組成結構有待改進
醫療行為具有極強的專業性,醫院在行使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事故或過錯,應當交由法定部門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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