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小川 ]——(2013-3-4) / 已閱5594次
2013年2月28日,江西武寧縣人民法院周劍同志在《中國法院網》發表一篇題為《淺析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與欠條的區別》的文章,該文談到借條與欠條訴訟時效的差別時認為:“對于欠條來說,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失片面,特談談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
欠條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法理上講,欠條是債的書面憑證,產生債的原因多種多樣,包括合同行為、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行為和不當得利等。產生債的社會關系其實就是產生欠條的基礎關系,包括合同關系、侵權關系等,對于本案而言,產生欠條之基礎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欠條不能脫離其基礎關系而獨立存在,我們在討論案件的訴訟時效時,不是說欠條的訴訟時效,而是說隱藏在欠條后面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確定有賴于產生請求權之基礎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也就說基礎關系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背后之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時起算,此時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同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及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也可理解為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之日。當然,基礎關系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背后之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但是,在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基礎關系中,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在其后出具欠條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認為: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也就是說履行期限屆滿后出具欠條的行為可以認定債權人主張債權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超過兩年起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所以,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若產生欠條之基礎關系可以明確履行期限,則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周劍:《淺析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http://www.djtrjvjv.cn/lw/lw_view.asp?no=23682
(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