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石坤 ]——(2013-3-5) / 已閱16550次
[內容摘要]“牢頭獄霸”是直接影響監所安全的重要因素,嚴重阻礙監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對“牢頭獄霸”的預防和打擊是監所工作一項長期復雜而艱巨的任務。
[關鍵詞]牢頭獄霸;表現形式;原因;預防對策
“牢頭獄霸”是直接影響監所安全的重要因素,嚴重阻礙監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對“牢頭獄霸”的預防和打擊是監所工作一項長期復雜而艱巨的任務。
一、“牢頭獄霸”的概念
所謂“牢頭獄霸”是指在看守所內拉幫結伙、稱王稱霸、恃強凌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在押人員。
二、“牢頭獄霸”的表現形式
(一)恃強凌弱、尋釁滋事,隨意毆打、體罰、侮辱、虐待其他在押人員或者強迫、唆使他人毆打、體罰、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員的。
(二)拉幫結派、組織利用一部分在押人員的力量,形成一股惡勢力,欺凌另一部分在押人員的。
(三)稱王稱霸操縱監室事物,搶吃強占、敲詐物品,尤其以欺凌外地人犯、剛入獄及體魄弱小的在押人員為甚。
(四)對抗正常管理,破壞管理秩序,利用監管人員某些工作方法中的失誤,抓住把柄,公然對抗的。
三、“牢頭獄霸”產生的原因
(一)在押人員方面
一是與關押時間的長短有關。那些關押時間較長或多次被關押的在押人員因為對關押環境較為熟悉,善于利用各種手段控制同監室在押人員。二是與犯罪的罪種及其作案的手段有關。他們經常有意炫耀和夸大自己的罪惡行徑,并以此作為威嚇其他在押人員的資本。三是與體質有關。那些體質較好善打的在押人員對弱小的在押人員施以拳腳、強迫為其勞動,例如為其洗衣服、按摩、完成生產任務。
(二)監管干警方面
一是有些監管干警對被監管人沒有嚴格依法實行有效管理。“牢頭獄霸”活動有其隱瞞性,監管干警對在押人員的情況及日常表現不清楚,不能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管理。二是有些監管干警違反規定,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也容易滋長某些在押人員的優越性,也能產生“牢頭獄霸”。三是有些監管干警不注重分析和研究新時期監管工作的規律和特點,觀念陳舊,辦法老套,工作能力與監管工作的實際不符。四是警力配備不足,對在押人員控制密度低,處置力不強。
(三)監所監督方面
監所檢察部門監督不力、監督不到位,是其產生的間接原因。在司法實踐中,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管干警“不作為”瀆職,缺乏應有的懲治,從而導致法律監督的缺位。“不作為”通俗的理解,就是不干事,在其位不謀其政,不履行法定職責。
(四)其他方面
受客觀條件限制,監室環境與在押人員生活、心理需求之間的矛盾突出,易產生相互間爭斗或尋求心理刺激。
四、預防和打擊“牢頭獄霸”的對策
(一)值班干警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一是值班干警要加大巡視力度,注意觀察在押人員的行跡、動向、表現,一旦發現“牢頭獄霸”跡象,立即采取處理措施。二是切實落實監管干警的直接管理和直接操作,堅持面對面談話制度,經常深入監室進行觀察和檢查,及時發現“牢頭獄霸”現象和苗頭。
(二)深入監管場所開展法制和思想教育活動,向在押人員講授法律知識,提高在押人員思想認識,增強法律意識,使在押人認識到“牢頭獄霸”行為的危害,一是使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勇敢的站出來、主動反映情況和問題。二是使有“牢頭獄霸”傾向的在押人員能夠自覺遵守監規,認識到自己“牢頭獄霸”行為將受到嚴重處理的后果,從而懸崖勒馬,終止自己的不良行為。
(三)在押人員雖然有不同程度違法犯罪行為,但他們同樣是人,而實現文明管理,使之痛改前非,從新做人,監管干警應做到政策、法律教育外,還應保證在押人員的生活秩序,保持個人衛生和監號整齊清潔;保證在押人員飲食熟、熱、衛生,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嚴格執行防疫、就醫制度,做到有病及時治療,無病提前預防;利用圖書、報紙充當在押人員的文化生活,使之受到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教育;利用所內生產之機,教育他們學習、掌握生產技能,使他們出所后有一技之長,以適應社會的需要。
(四)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嚴查監管干警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凈化在押人員的改造環境,減少“牢頭獄霸”的產生空間。一是嚴查監管干警將管理職權交罪犯行使的行為;二是嚴查監管干警執法不嚴的行為;三是嚴查監管干警收受罪犯及其家屬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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