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鮑繼 ]——(2013-3-5) / 已閱7790次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筆者就其在修改后與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做以下梳理。
厘清訊問、傳喚和拘傳的關系
訊問,是偵查人員為了核查犯罪事實和收集證據,發現新的犯罪線索,查明案件全部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行為,而非強制措施。
傳喚和拘傳是訊問的前提,訊問是傳喚和拘傳的結果,傳喚是被傳喚人在自愿配合下進行,非強制措施,被傳喚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證人以及被害人。拘傳是強制措施,針對犯罪嫌疑人,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訊問筆錄制作要規范
訊問筆錄的抬頭應當以省級檢察機關為名,以體現其嚴肅性。如:抬頭應寫明重慶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而非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此外,還應做到名稱規范,冠名為“訊問筆錄”,而不需要寫明“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因為訊問筆錄專指訊問犯罪嫌疑人,只有詢問筆錄不僅指詢問證人,也包括詢問被害人。
在訊問筆錄首部中,應當增加錄制人一欄。高檢院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因此,訊問人員與錄制人員要分離。
詢問證人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事先征得證人同意;在被訊問人年齡一欄,最好以出生年月代替,身份證號碼也應該在此寫明,以便核實其基本身份和家庭成員信息;如果是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口頭傳喚的,提行首先寫明到案經過;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訊問筆錄中再提行注明。其家屬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無法通知的,也應當注明。
辦案中,偵查人員應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辦案的實際需要,以12小時內通知家屬比較符合情理,12小時以后還需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訊問筆錄應包括四項內容
(一)告知法律規定的程序內容。如:“我們是某某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我的名字叫某某,他的名字叫某某(出示工作證件),錄制人的名字叫某某,因你涉嫌某某罪,依法對你進行訊問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請你如實回答我們的提問,不得隱瞞或故意捏造事實,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你有權拒絕回答。”以上為法律明文規定的告知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是檢察人員,即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書記員或臨聘人員不在此列,且不得少于二人。
(二)告知回避權內容。依照修改后刑訴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接受過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請客送禮的。被訊問人及其辯護人有權要求檢察人員回避。回避權告知后,應當問清楚被訊問人是否申請回避,并說明理由。
(三)告知辯護權內容。如:“你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律師辯護,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并問清是否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檢察人員應當告知其要求并及時轉達給律師協會或法律援助中心。
(四)要查明的其他內容。被訊問人的身份情況、家庭情況、工作簡歷以及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等。以上告知程序履行完畢后,向其提問時,應當首先訊問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再繼續提問。
在辦案過程中,有部分檢察機關未告知回避權和辯護權內容,或者訊問完后告知,這種行為屬于程序違法,證據可能被排除。
訊問筆錄尾部應當有各方簽名
在訊問筆錄的尾部,依照規則第199條的規定,由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蓋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拒簽,應注明理由。最后由檢察人員和錄制人在筆錄上簽名。
(作者單位: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